辽宁: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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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码: 201600002
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处理
发文日期: 2016-1-15
生效日期: 2016-2-1
新闻时效期限: 2021-1-31
公开范围:所有公开
沈阳市旅客出租车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旅客出租车管理,提高车辆整体形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沈阳市旅客出租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旅客出租车车辆。
第三条旅客出租车车辆必须满足安全、环境保护、节能、舒适的要求,新增加、更新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整车生产公司制造,四门三轿新轿车(车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前必须提交出租车运行申请)
(2)车身长度为4520 mm以上,车身宽度为1700 mm以上,车身高度为1420 mm以上,轴间距离为2610 mm以上
(3)向领域管理部门申报的车型,根据领域管理部门的要求,实现价格计、空车租赁标志、天花板灯、gps终端等运营专用设施线束和整车线束的集成设计,统一接口。
(四)车辆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关系标准。
(5)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在各座位上装备安全带。
(6)操纵性能良好,装备液压辅助装置。
第四条旅客出租车车辆必须设置相应的运行标志,具体要求如下。
(一)车身颜色符合领域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
(二)车门标志包括taxi字体和出租车公司的简称,必须水平贴在前车门两侧,左右对称,完美,牢固。
(三)安装统一规范的带固定支架的顶灯,顶灯的规格、颜色、材料、喷墨印花由市领域管理部门监督。
(四)准登机证(服务监督卡)及其托架放在车内仪表台右侧抬头位置,正面面对乘客。
第5条旅客出租车车辆的运营设施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仪表功能满足领域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嵌入在车辆仪表板中央控制区域设置的指定位置。 与此联动的空车标识灯安装在车辆仪表板右上的指定位置。
(2)设置与领域统一开发建设的gps服务平台兼容、具备监视、防盗、定位、调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设备。
(3)缓冲套使用上、白、下、蓝的双拼式码头套,配置容易清洗的垫脚垫。
(4)电子标签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的中央上部
(五)价格标签必须平行贴在车后门双耳窗玻璃的下半部分,没有车窗的车型可以按照这个标准贴在合适的位置。
第6条旅客出租车车辆自《道路运输证》首次登记之日起经过6年以上的,一律退出旅客出租车运营市场。
第7条旅客出租车车辆的其他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或相关领域的标准。
第8条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及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等从事区域经营的出租车车辆,由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征得当地政府同意。
第9条本规定从2016年2月1日开始实施,比较有效期到2021年1月31日为止。
标题:辽宁: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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