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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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码: 201500027
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处理
发文日期: 2011-3-31
生效日期: 2011-3-31
新闻时效期限: 2015-12-31
公开范围:所有公开
县(市)教育局,各民办学校:
这里将向你们颁发《沈阳市民广播学校运营许可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民广播学校运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运营许可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运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营许可证)是民办学校依法开展运营活动的证书,其运营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学业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复印件和风格,统一组织印刷,各地采用。
第四条学业许可证分为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发行、交换
第五条学业许可证的颁发(颁发)范围是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民办学校。
第六条学业许可证的颁发(交换)条件:
(一)主办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到相应机构设置标准的;
(三)学业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学校不存在违法违反学校运营活动的行为。
(五)学校产权明确,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改善教育教育活动和学校条件。
第七条新经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直接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交换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继续申请学业许可;
(二)批准机关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准文件或者项目变更决定书。
(三)经董事会成员签字同意,决定规定主办者是否要求合理回报的学业章程。
(四)学历教育学校连续三年通过年度检查的情况非学历教育机构连续两年检查合格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六)《沈阳市民广播学校运营许可申请登记书》
(七)原学校运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九条颁发(颁发)学校运营许可证后,民办学校变更一些事项的,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批准程序后,颁发学校运营许可证。
第十条颁发(颁发)学校运营许可证的事业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查权限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交换)学校运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运营许可证的发行(交换)结束后,发行机构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名单。
第十一条取得(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准发行(交换)学校运营许可证的社会组织和个体,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是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学校运营活动。
第三章录用
第十三条取得学业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学业资格的标志。 民办学校不得伪造或过期学校许可证从事学校活动。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把学校许可证(原件)放在主要学校地点的明确位置,以便接受教育者的识别和认可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监督检查。 民办学校对外办学时,必须亲自出示学校的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必须妥善保管学校运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篡改、伪造、篡改、买卖、出租和出租、篡改、伪造抵押运营许可证。 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必须在许可的学校运营复印件内从事有关学校活动。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全日制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业许可证的比较有效期为3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学业许可证的比较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八条学业许可证一年一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情况,在学业许可证复印件上写明检查结论,加盖年度检查印章,要求有问题的民办学校整改。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无故不接受年度检查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一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应当在当年中止招生,学校进入期限修正阶段,修正完成后,自主向管理部门申请补充检查。 追加检查合格的,允许招生,学校许可证到期后正常更换。 追加检查不合格的,停止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后,由发行机构回收,不更换新的办学许可证。
(二)两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视为自动结束学校运营,原来的学校运营许可证无效,新的学校运营许可证不再重新发行。
(三)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申请,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根据情况延长学校许可证比较有效期,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对设有分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分校必须和总学校一起参加年度检查和学校运营许可证的交换。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运营许可证丢失的,应当在报纸上声明原来的运营许可证无效,依照本法第八条重新颁发运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学业许可证的号码实行永久制。
民办学校运营许可证丢失后申请重新发行或者重新发行民办学校运营许可证的,原来的运营许可证号码继续沿用。
在下列情况之一下,学校的许可证号码将自动失效,不再被录用。
(一)民办学校中止办学的(二)民办学校被吊销学校许可的。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结束学校时,应当向发行机关提交学校许可证的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学业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到期。 除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体不得保留、领取和吊销学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运营许可证的领取和变更审查,加强民办学校及其学校运营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吊销产生的废证、回收的旧证、依法吊销的学校运营许可证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法由沈阳市教育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比较有效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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