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警备区关于印发《沈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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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各直属部门、各区、县(市)人武部:
市、沈阳警备区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阳警备区政治部《沈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现在批准交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警备区
2015年4月28日
沈阳市军人随军家族就业安置方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阳警备区政治部
第一条为了体现沈阳市军人随军家族就业安置事业的高度重视,推进驻沉部队随军家族的充分就业,促进驻沉部队战斗力建设和沈阳市社会和谐的迅速发展,《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认可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辽宁省军人随军
第二条本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师(旅)级以上机关政治机关批准,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
第三条从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献身,其就业安排享受政府和社会的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有义务接收和安置从军家属。
第四条随军家族就业安置事业要贯彻国家、省和市就业安置政策,鼓励以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支持自主选择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族就业安置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开展驻沉部队从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必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有关部门和机关认真执行。
第六条驻沉部队要积极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从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亲自提供从军家属的相关情况,宣传从军家属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教育要诱惑从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积极联系市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需要训练的人员基本情况,与军队家属一起参加职业技能训练,做好内部部署工作。
沈阳警备区是驻沉部队从事军队家属就业安置的牵引组织单位,要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与各级政府协调执行有关部门。
第七条随军前是编制成冈公务员(包括参公机关工作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双向选择执行行政机关(参公机关)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随军家属公务员的身份、任职、登记等情况审查。 满足调任条件的,在接收单位编制和职数限度内,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立即办理相关调任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双向选择执行事业单位的,可以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没有执行事业部门的情况下,从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在当地附近大致由各事业部门组织公开招聘时,在预定招聘的岗位内发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第九条从军前在中央和地方执行垂直管理机关职工的从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法第七条,事业部门在编辑的参照本法第八条中配置(中直单位有规定,按照中直单位的关系规定执行)。
第十条驻沈中央和地方执行垂直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部署随军家属。 沈阳警备区与驻沉各垂直管理机关合作,根据机关编制情况、使用者申诉,共同制定部署计划(如中直机关规定,按中直机关有关规定执行),督促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第七、八、九条规定的随军家属,沈阳警备区必须积极调整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妥善部署。 每年第一季度,沈阳警备区政治部总结随军家属安置申诉情况,与军人所在部门共同向地方使用者推荐随军家属安置。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合作,优先接收和部署随军家属。 明确接收机构后,必须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配偶在团以上干部、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洪水对策等急难危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或大军级以上机关的表彰,在战争中受到公共牺牲或障碍(六级以上)、飞行或舰艇等困难从事及边海
从军家族资格认定由沈阳警备区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查执行。
第十三条鼓励从军家属参加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符合录用(录用)条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适当接受部署。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鼓励有雇佣请求的公司配置从军家属就业。 国有、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公司,新招募员工时,必须根据公司的实际雇佣诉求和岗位工作资格要求,结合从军家族的专业特长、学历等情况,以2%以上的比例录用从军家族。
第十五条对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从军家属,根据本人申请、社区认证,地方各级政府可以优先配置公益性岗位。 对烈士遗属、公祭军人遗属,经本人申请,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在兜底。
第十六条鼓励从军家属自主选择职业,自主创业。 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与军队家属合作进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在资金、信用、地点、新闻、技术等方面给予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平台。 保持部队相应说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驻地远离市区、社会就业据点不足的部队,必须以充分挖掘内部部署潜力、开设营房服务据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部署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军队和驻地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必要的援助和支持,具体的优惠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明确。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将驻沈部队需要就业部署的随军家属纳入职业训练的范畴,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角色的需要进行适当安排。 参加职业训练,训练结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业能力证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训练补助金。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能力证书的,不按规定重复职业技能鉴定津贴。
第十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及时召开随军家属就业专家介绍会,有计划地安排合适的岗位,帮助随军家属就业。
第二十条军地各级必须加强对从军家属就业安置事业的组织指导。 市成立随军家族就业安置业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随军家族就业安置业。 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从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驻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从军家属的就业部署,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阳警备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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