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价局首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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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第一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已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物价局第一责任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物价局(简称市物价局)、副局级建设,由市物价局设立全市的
一、职责调整
(一)市政府宣布取消的行政审批的几个事项。
(二)增加反价格垄断执法责任。
(三)增加开展价格公共服务的职责。
(四)增加价格判断机构的资格和价格判断者执行资格认定的受理和初审责任。
(五)加强价格管理和价格管制的职责。
二、第一职责
(一)贯彻执行关于国家、省、市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市价格改革和定价、价格调整方案,组织实施。 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大致提出定价方法。 负责全市价格调整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提出录用建议。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控制计划的建议。 监测、预测、解体全市价格总水平变动,研究价格变动状况和趋势,立即进行市场价格预警,提出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必要行政手段控制市场,基本稳定价格总水平的措施建议。 建立和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
(三)起草关于市价格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负责全市价格、收款标准法制推广教育事业。 负责开展价格公共服务事业的价格可靠性体系建设。
(四)贯彻实施国家、省各价格规定和统一价格调整方案。 制定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 根据省的授权制定和调整全市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的收入标准。 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五)负责本市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款、涉案物品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受理有关价格的通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事业。 监督和推进协调解决价格纠纷的正牌标价,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授权,协助高级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和解决价格垄断行为。 指导价格方面的社会监督。
(六)组织对农产品、垄断领域、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价格调查和审计工作。 承担商品和服务的定价价格监督审计工作。 负责本市价格判断机构的资格和价格判断者执行资格认定的受理和初审。
(七)承办市政府和市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一些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立六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公文、会计、机要、文件等机构的日常运行。 承担新闻、安全、保密、信访等业务。 负责财务、审计、固定资产管理等业务。
(二)综合法规所。
负责局内容字综合、政务新闻、法制等业务。 组织和协调信息推广、调查、政务公开等业务。
(三)价格管理处。
执行国家、省下达的领域价格管理政策。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与有关部门合作制定定价的大体和定价的方法。 完成国家、省颁发的领域调查及市部署的领域价格管理调查业务。 根据价格、市场供求变化和国家政策要求,提出省授权管理的价格调整建议。 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受理来信来访和价格政策咨询。
(四)收钱管理一个地方。
贯彻实施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入的政策法规。 提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入改革的建议。 根据监督检查相关收款政策的执行情况省、市的安排和配置,调查相关项目的收款情况。
(五)收钱管理两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经营性收入的政策法规。 提出全市经营性收入改革的建议。 根据监督检查相关收款政策的执行情况省、市的安排和配置,调查相关项目的收款情况。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执行国家、省调整价格和收钱标准的政策。 初审需要省批准的价格和收款项目。 负责市本级价格和收款项目的审核。 负责开具收据的价格判断机构的资格和价格判断者的执行资格认定的受理和初审。
机关党委(人事监察所)负责局机关和直属部门的党群、行政监察、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的工作,指导直属部门退休干部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37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级),副局长2人(正处级)。 正处级领导职务数7名(包括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务数2名。
机关工作人员编制四名。
五、其他几个事项
(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是市物价局直属行政机关,规格为正处级,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物价检查行政编制为99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党总支书记1名(正处级)、副局长3名(副处级)。
(二)市物价局价格调查监审分局是市物价局直属行政机关,规格为正处级,负责全市价格监审和农产品价格调查工作。 价格调查行政编制为14名,其中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
(3)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及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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