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违法上访,必受法律惩处——信访干部权威解读国务院《信访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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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禁止六种违法行为. "
问:根据条例的规定,那些行为是违法的信访行为吗?
a :我们住在法制国家。 法制国家必须采取规则,遵守法律。 就像走路遵守交通法规一样,访问也一样,必须依法逐步有序地进行。 根据《条例》,访问者在信访活动中必须自觉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访问者在信访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1)在国家机关工作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凝聚,使国家机关 (2)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的情况(3)侮辱、殴打、恐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所有人身自由的情况(四)在接受访问的地方停留、滋事,将生活不能自立的人遗弃在接受访问的地方的情况(5) 幕后操作他人信访,以信访为名借机收钱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日常信访活动中,另一个具体信访的违法表现是,访问者使用信访形式提出信访的一些事项,不提交到相关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 许多人访问不选出代表或不选出代表的人数不符合规定。
这些违法行为损害了城市的形象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 这些访问者无视国家法律,强调个人利益,以异常形式访问,部分合理,由有关部门处理,但他们依然提高要求,提出无理要求。 他们以吵闹的访问、纠缠的非正常行为扰乱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就业秩序和社会秩序。
“违法行为,依法认真处置! ”。
问:如何解决信访活动中的少数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答案:在日常信访活动中,许多访问者可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陈情、文明陈情,但少数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出现访问、访问等违法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社会、集体 这些违法行为发生后,首先由有关国家机关的员工说服、批评或教育它。 有关国家机关的职工不仅是指行政机关,还指人民代表大会、审判、检察等机关的职工。
根据《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和提出的大体,对非法信访活动,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职工在非法信访活动中留下证据,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律责任 说服、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告、教训或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分措施。 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信访活动,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追究信访人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信访秩序活动关联的犯罪包括妨碍公务罪、煽动暴力抵抗法律实施罪、扰乱社会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牺牲、非法集会、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 也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例如遗弃和诈骗罪等。 上述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判决。
现在我们应该做的工作是诱惑访问者用理性合法的方法表现个人需求,引诱教育访问者用理性合法的方法在指定的地方表现个人需求,依法解决极少数无理取闹和制造问题的人员,以及各自的意图 访问者相信“访问”,相信“法”,相信“闹”,稍微修正不相信“理”的行为,增强“不讲理、不讲理、不能再胡说八道”的意识。
●行政机关如何解决投诉请求类信访的几个事项?
(一)依法解决。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履行职责的基本标准,解决访问的一些事项也同样要依法进行。 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指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解决访问的一些事项。
(二)区别解决情况:一是事实明确,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是要求事由合理但没有法律依据的,必须对访问者好好说明。 三是如果要求没有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不支持。
(三)书面答复访问者。 不管行政机关来信访问的一些事项解决意见是支持还是不支持,都必须书面回答信访者。
●处理信访几个事项的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信访的一些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天内签订。 情况多而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不得通知访问者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何审视和讨论信访的几个事项?
访问者对行政机关来信访问的一些事项解决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天内委托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审查。 收到审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收到审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答复。 访问者对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天内要求审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讨论。 收到讨论请求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收到讨论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讨论意见。 讨论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听证,经过听证的讨论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 听证所需时间不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计算。 访问者对讨论意见不服,依然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单位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监督信访的几个事项?
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信访单位监督。
(一)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根据规定的处理期限总结访问的一些事项的。 信访一些事项的处理期限通常为60天,情况多而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 有关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间内不能进行信访的一些事项的,政府信访单位必须做知事。
(二)没有按规定反馈访问的一些事项处理结果的。 政府信访单位对信访若干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处理结果的,应提交给有权直接解决的行政机关处理,要求在指定的处理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处理报告 有关行政机关没有反馈信访若干事项的处理结果的,政府信访单位应当立即监督。
(三)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访问的一些事项的。 必须避免信访的几个事项,不回避的,没有听取信访人员的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有权解决信访几个事项的行政机关经调查确认,不依法解决或者不书面回答访问者的。
(四)处理信访的几个事项,隐瞒的,政府信访单位必须立即进行知事。
(五)不执行信访解决意见的,政府信访单位必须立即进行知事。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
●非专业的信访机构是否应该访问并履行那些职责?
《信访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单位以外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若干事项过程中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专业规定。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负责受理信访若干事项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若干事项过程中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有几个事项没有按规定登记的;
(二)不受理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的一些事项的
(三)行政机关没有书面通知访问者是否受理访问的一些事项的。
●如何保护提供指控资料的访问者?
为了保护提供指控资料的访问者免受报复,《信访条例》为受理和处理信访的一些事项的行政机关及其员工制定了严格的信访纪律,条例向行政机关及其员工发表或发表信访人员的指控、发文资料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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