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资讯:《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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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务工作,加强机关事务管理,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有关部门《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广泛听取意见的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发表全文,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欢迎相关机构和各界人士在年9月9日前用电子邮件、信件等方法反馈相关评级的意见和建议。
邮箱: zcfghyzd@163
通讯地址:沈阳市泥南区沈中街206号,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所。
邮政编码: 110167
沈阳市机关事务局
年8月7日
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价格,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与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相关的经费、资产、物流服务等事务。
本法所称机关事务管理,是指对机关事务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行政活动。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科学地设置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确定职责任务,加强人员配置,统一资源配置,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事业,指导采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机关)的机关事务事业,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有关机关事务事业。
全市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处理问题的能力,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开展管理效益测算和判断,优化业务流程,不决定运行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地产,统一结合,均衡有序,利益优先的方针,推进机关事务管理方法的变革。
实施集中事务时,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提供提供机关运行所需的服务,相关经费纳入主管部门的预算。 其他适合分散管理的事项,各部门自行负责。 没有实施集中事务的,由部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想办法委托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组织提供服务。
第六条全市机关事务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公务保障、节约厉行、实务效率、公开透明的大体。
第七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事业,再次实行新的快速发展理念,实行优质的快速发展要求,深化供应方改革和总量限制政策的引进,激励创新驱动内生动力,解决机关事务行业的各种风险风险,管理机关事务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的运行经费管理和监督,完善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规范资金录用审批程序,严格项目经费审计,提高资金录用效益。
本法所称机关运转经费是指为了保障机关运转而购买货物(包括工程)和服务的各种资金。
第九条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反复保障基本申诉的定位,区分系统和层次,制定本级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及以下各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机关运行的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间、公务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的实物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出差、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复印件和等级标准。
第十条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制定本级机关的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
市和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根据政策变化、职能调整、市场价格等情况,健全前款各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服务标准、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运行经费预算建议。 财政部门要根据总额管理,从严格的大体上,统一审查总结,编制各级政府机关的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把公务招待费、公务车的购买和运行费、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管理机关在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严格支出计划管理,严禁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各级政府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根据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和用途采用资金,擅自调整、变更。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探索技术、规格、功能相近和普遍适用机关运行的基本支出项目,组织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指定部门统一采购管理的模式。
第十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 推进集中事务部门机构运营经费会计的集中核算,提高资金录用效率。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研究构建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推进机关运行经费绩效管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国有资产是机关占有、采用、依法确认是国家全部、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财政资金形成的、国家调整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接受捐款的、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资产的。
第十七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全部、政府等级监督管理、部门占有、录用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本公司国有资产的占有、录用的直接管理,接受该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本级机关的各类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配置的规格、数量、价格和最低录用年限,根据国家政策指导、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和修订。
对于暂时、一次也不重复活动所需配置的资产,必须首先通过租赁或调剂的方法处理。 严格管理配置标准以外的资产。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构的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点、收据和处置等具体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台帐卡和录用文件,定期清点,更新资产管理新闻系统,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资产资源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处分。
市和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该积极推进本级政府部门资产共享机制的建设,建设公共物仓,提高资产录用效益。 各级政府部门闲置资产要么由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采用,要么通过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拍卖、招标投标、网络竞价等方法处置,收益支付给国库,按规定相关资金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的机关用地和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各机关用地和不动产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权利属、统一配置、统一维修、统一处分。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把机关分布、运行保障、履行功能和城市功能定位与长期快速发展结合起来,科学地安排机关用地和空间配置。
第二十三条全市各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的所有权、土地采购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在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名下。
本方法所称机关办公用房间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间、设备用房间、附属用房间和其他辅助用房间。
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用途相关的办公用房间,可以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验证,以录用机关的名义登记。
对依然由机关部门录用或管理,因历史原因不能登记的办公用房,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权利登记,录用或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住房的建设、配置、采用、修理、处置等标准和要求。
市和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与办公用房录用机关签订办公用房录用协议,颁发分配录用证书,加强录用管理监督检查。 招聘单位必须加强房地产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不得出租、出租办公室用的房间,不得变更录用功能。
办公用房间需要大中型维改造的,或者没有调剂的房间来源需要租赁办公用房间的,录用单位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申请。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办公用房的大中型修理项目和租赁计划,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经费供给途径统一安排。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摸索办公室用住宅租赁制的试行,逐步推进办公室用住宅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的合作。
第二十五条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营住宅、回转住宅和其他不动产的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维护,规范录用行为。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机关公务车统一管理制度,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职能部门合作承担本级公务车管理工作。 车辆装备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经费、统一采购装备、统一处分,日常运行实行统一服务规范、分级保障、全程监控记录、紧急集中调度。
本方法所称机关公务车包括机械要通信车、应急保障车、执法车、特殊专业技术车、其他按规定装备的公务车。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市)机关的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审查公务车编制。 不要超标准购买公务车。
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公务车维修更新标准和现状制定年度公务车维修更新计划。 财政部门根据计划,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采购经费,采购经费的采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公务车登记、指定停车、档案停车、公务标识等管理制度,执行公务车定点保险、定点修理、定点加油和运行费用的自行车计算。
第二十九条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车管理新闻系统,实现系统间、地区间、部门间公务车紧急协同保障、费用结算、新闻共享、综合评价。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机关的物流服务管理制度,按级别明确物流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物流服务资源的调整,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府部门的物流服务事业。
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建立本公司的物流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基准组织提供物流服务。
第三十一条根据简化、统一、性能大体和政事分离、事企业分离、管理分离的要求,大力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改革,密切、适合社会力量负担的物流服务项目大致通过向市场购买的方法提供。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合作,由机关从社会力量购买物流服务的实施方法和采购合同的示范复印件,规范购买物流服务的复印件、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参照合同示范复印件,与委托的物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向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
第三十三条全市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服务机构履约责任和服务质量的综合审评,以评定结果和干部员工满意度作为后续物流服务采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全市各级公务接待主管部门应当与本级财政部门合作,制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标准、方法和程序,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各级公务接待制度,不得超出范围接待,超过基准支出。
积极引进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饮食、旅行等服务,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的社会化。
第三十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服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费用预算制度,完全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可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法召开会议,节约会议费用。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合作,按职责分工,协助机关事务区域的生活、交通、通信、环境保护、安全保卫等业务,维持正常的事务秩序。
第三十七条各机关应当大力推进服务资源的共享,鼓励一定区域内的机关单位之间、机关单位和社会公众之间共享服务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监察机关合作加强对各级机关事务和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的监督检查,立即依法依法纪律解决违规行为。
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要迅速发展,必须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监督和检查本级有关机关的事务工作,及时调查发现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市)机关的事务主管部门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风险或者管理不善,应当责令被检查机关限期修改,跟踪审计。
第四十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积极可靠地推进机关的运行经费、国有资产、物流服务等新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全市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依法调查解决举报的一些事项,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责令改正。 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配置、录用、处置机关资产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出租、修理办公用房间的
(三)超标准占有采用办公用房间或者拒绝转让办公用房间的;
(四)违反规定装备公务车的
(五)违反规定的超范围受理或者超标准支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则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者在履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已经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运行经费由全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和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法由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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