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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资讯: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受

来源:沈阳新闻网作者:莎莎更新时间:2020-12-18 09:11: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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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经营者环境优化改革的创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以及《辽宁省劳动保障

一、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 各区、县(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窗口),设立接待人员,公开举报电话,用人单位及时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则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受理管辖范围,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辽宁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执行,遵循《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兼顾等级管辖》和《方便快捷,高效便民》的员工大体。

三、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责任受理以下用人单位调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则行为的举报投诉。

(一)在和平区、沉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区域内,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及市民政等部门批准登记的用人单位。

(二)市直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登记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非中直、省直使用者。

四、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下列用人单位负责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则行为的举报投诉。

(一)管辖区内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登记以及地区民政等部门批准登记的用人单位

(二)个人经济组织

(三)区直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五、洪区、泥南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中直、省直外的所有使用者,有责任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则行为的通报投诉。

六、对违反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大致受理检查站:

(一)用人单位与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工地不一致或者雇佣机构与劳务派遣劳动者有关的,劳务派遣机构和雇佣机构不在同一管辖区域内的案件,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关调查解决或者指定区、县(市)

(二)没有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用工行为发生地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

七、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初步审查发现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到移送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 接受移送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认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不得在收到移送事件之日起三日内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管辖,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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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通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提交有管辖权的相关行政部门。

八、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管辖直接管辖区域、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通报投诉案件,也可以委托或指定区域、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调查解决,

九、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案件多且杂或影响重大,确实需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介入的举报投诉案件,可以书面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寻求协助。

十、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举报投诉案件的管辖发生纠纷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管辖或委托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同调查解决。

十一、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重大违法案件及集体访问事件(包括上级领导的批准表示、媒体关注、影响面大的违法事件),及时受理,第一时间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案件、调查案件、处理解决。

十二、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通报受理工作制度,切实加强通报受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报受理工作纳入审查复印件。

十三、劳动保障监察联动通报投诉平台上的事件流程按照辽宁省人社厅《关于建立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通报投诉平台的通知》(辽人社〔〕18号)执行。

十四、需要跨省、市调查的劳动保障监察事件,按照省人社厅《跨辽宁省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事件合作办法》(辽人社〔〕22号)的规定进行跨地区合作检查。

十五、农民工“治疗支付不足”事业的管辖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管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号)的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

十六、本《通知》自去年4月1日起施行,《确定劳动监察通报、投诉受理管辖范围的通知》(沈人社发〔〕31号)废止。


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年3月28日


(本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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