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宅电梯维修特殊情况不需要“双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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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梯维修不需要“三分之二倍”
2月1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维修资金可用于沈阳市住宅电梯的维修和更换。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必要执行“三分之二加倍”的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住宅电梯的更换、改造和维护应当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住宅电梯的更换、改造和维修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立即维修的,可以按照应急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应当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
据了解,在正常情况下,申请启动住宅电梯维修、翻新和更新的维修资金的正常程序如下:如果维修单位认为电梯有故障,必须首先获得物业公司的同意。关键是要获得业主的签字和同意,业主的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占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遇有水灾、火灾等影响电梯使用的特殊紧急情况,当“双三”程序执行受阻时,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直接组织相关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和评审。如果审查报告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电梯使用管理者应立即组织维修,并可向房产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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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沈阳住宅电梯维修特殊情况不需要“双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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