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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靴子落地 负面清单扩容至“十三禁”

来源:沈阳新闻网作者:莎莎更新时间:2020-09-08 12:27: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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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的P2P面临淘汰。至少30%的借款人超过标准

【同一平台的自然人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多个平台的贷款最高限额合计为100万元;同一平台的企业贷款上限为100万元,多平台的上限为500万元。]

监管缺失、规则缺失、门槛缺失,网贷行业“三荒”终于迎来了第一个行业监管规则。

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等部门发布了《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该行业管理办法经过八个多月的征求意见终于落地。

与去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对“网上贷款”机构的定位更加明确,主要表现在进一步明确“网上贷款”机构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存在资金池,业务模式小而分散,必须网上经营,定价合理,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不能混业经营。

《暂行办法》中新设立的个人和企业贷款限额,以及银行资金必须存入和管理的硬性指标,被认为提高了p2p门槛,但监管部门也设定了12个月的过渡期。业内人士都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重塑网上贷款行业,引发行业的巨大变化。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上贷款机构有2349家,贷款余额为6212.61亿元,较2014年底分别增长49.1%和499.7%。

“十三条禁令”+小定位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p2p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没有改变,清单内容从以前的“十二禁”扩大到“十三禁”,在自我整合和债权转让方面留下了一个“漏洞”。

在负面清单中,最近增加了“发展类似资产的证券化业务或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和基金份额的形式实现债权转让”。

银监会对此表示,是为了防止中间平台打包多个债权形成资金池和跨境混业经营,造成风险。《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使网上贷款回报,以匹配实际的融资和投资需求,并在回报信息中介的本质。

“目前,许多网上贷款平台确实开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许多平台都具有这类业务的特点。这项规定的出台将对这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说,市场上的模糊地带和抓球的情况已经被关掉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律与金融部副主任尹振涛说。

然而,Dianrong.com创始人兼联合首席执行官郭宇航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这并不意味着网上贷款平台的债权转让被完全禁止,根据新规定,保护投资者流动性的平台债权是允许的。

此外,《暂行办法》还细化了原征求意见稿中“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的禁止项目:为股票投资、场外资金配置、期货合约、结构性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暂行办法》仍禁止自筹资金,但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关联借款人融资”项目。在尹振涛看来,在一定的风险控制要求下,这种关系并不完全代表自我整合或更大的风险,因此删除更适合现实。

网上贷款平台一直倾向于小额分散的头寸,《暂行办法》中贷款余额上限的设定就是这种头寸的“增强型”。

根据该规定,同一平台上自然人的贷款限额为20万元,多个平台的总贷款限额为100万元;同一平台的企业贷款上限为100万元,多平台的上限为500万元。

监督“双重责任”

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发展迅速,其风险也涉及到很多部门。《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督中的“双责”制度。

根据“双责”原则,《暂行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上贷款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并制定网上贷款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上贷款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性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互联网金融或p2p点对点贷款,哪个监管部门或哪个监管机构可以覆盖全球,必须实施协调一致的共同监管。”银监会普惠金融部部长李俊峰表示,在整个监管体系安排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大的角度主要负责三个方面的监管。首先,他们负责对等贷款机构的机构监督和政策制定;第二,它负责监督“网上贷款”机构的行为。主要方式包括产品注册、第三方资金存款、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三,它主要负责协调和领导跨地区和跨地区“网上贷款”机构的监管行动。

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网上贷款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网上贷款机构的登记、网上贷款机构登记后信息的收集和风险机构的处置。

在职责明确的情况下,“双责制”如何形成协同效应?

李俊峰表示,第一,必须实施信息共享;第二,应就一些非现场监管的预警安排达成一致,即机构风险预警提示和负面清单提示应形成联合行动。同时,重点机构可以联合组织现场检查。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主要职责是对网上贷款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上贷款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网络安全监管,打击同业拆借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和其他业务。

关于下一步工作计划,李俊峰说,抓紧制定和颁布《暂行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同业拆借备案登记指引、网上拆借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上拆借机构信息和产品注册披露指引。“我希望这些配套措施能在《暂行办法》公布后不久及时出台,为《暂行办法》的实施和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业重塑

《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p2p行业“野蛮增长”的终结,而严格的监管政策将重塑网上贷款行业。

在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p2p网上借贷业务的创新也偏离了轨道。据银监会介绍,目前大部分网上贷款机构偏离了信息中介的定位,即服务小企业、依托互联网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我整合、非法放贷、设立资金池、拆分时限、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同时,p2p风险事件频繁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中国有1778个问题平台,占中国机构总数的43.1%。

通过限制贷款余额上限来加强p2p在线贷款的小型分散定位被认为是对行业最有影响的约束。

“暂行办法中的借款限额将彻底改变行业格局。优质资产被聚集到成本较低的机构基金,大型平台被改造,中小型平台逐渐退出。”爱倩邦首席执行官王表示。

排派贷款总裁胡宏辉也表示,贷款限额控制将对相当多的平台产生影响,尤其是那些以企业贷款为主的平台。加上联合存管的拒绝,许多不合规的平台将在此过程中自然淘汰。

据《中国商报》记者报道,目前,60%~70%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超过了这一贷款限额,一些业内专业人士粗略估计,超过限额的规模为3000亿~ 4000亿元,这意味着在未来一年,p2p网络借贷行业将清理这部分业务。

一方面,《暂行办法》规范了行业发展;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专项整治还没有结束。郭宇航告诉《中国商报》记者,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事件频发后,监管部门加大了行业专项整治力度。

专项整治内容包括网下店铺的自筹资金、宣传融资、债权转让以及资金流向,平台是否为信息中介,平台实际控制人是否通过平台筹集资金,同时还有“大拆迁”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现在专项整治还没有到最后阶段,这一轮可能在明年上半年完成。”郭宇航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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