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斩网贷“快偏乱” 为平台预留12个月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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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银监会和相关部委联合发布了《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确定了网上贷款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的本质属性,加强事后行为监管;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想,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第三,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作监管。
同时,《办法》还对p2p对等贷款机构的监管机制做出了明确安排,并落实了“双责”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上贷款机构的行为监管,包括制定统一标准。制定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监管网上贷款机构的日常业务活动;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网上贷款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包括规范性指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王卫国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双重责任”原则有利于有效监管,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和地方机构各自的优势,分工合作,形成协同管理。它还表示,总体而言,《办法》遵循“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后监管”的原则。同时,档案管理的实施避免了“登记制度”中可能出现的豁免思维和寻租现象。
基于“双重责任”原则的多部门协同监管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快速、局部、混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混乱频繁。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上贷款机构有2349家,贷款余额6212.61亿元,分别比2014年底增长49.1%和499.7%。
与此同时,同业拆借行业长期缺乏监管、规则和门槛。为了解决“三个不足”,《办法》提出了“双重责任”的原则。
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司司长李俊峰表示,这是《办法》监管体系的重大变化。“互联网金融或p2p点对点贷款的一般原则,不是哪个监管部门或哪个监管机构能够赢得世界。必须实施协调和共同的监督。”
在整个监管体系安排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三个方面的监管:一是负责同业拆借机构的制度监管和政策制定,即从最高层对全行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安排。二是负责监管“网上贷款”机构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网上贷款”机构的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进行持续不间断的监管,主要包括产品注册、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第三,它负责协调和领导区域间和区域间“网上贷款”机构的监管行动。
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网上贷款”机构的机构监管:一是做好“网上贷款”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二是做好“网上贷款”机构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提出风险防范和预警。三是做好风险机构处置工作,包括机构的退出安排、机构的撤销、风险事件的稳定和处置,牵头组织打击机构非法集资活动。
那么,如何防止“双重责任”监督中的扯皮呢?李俊峰说,首先,必须实现信息共享。虽然双方的分工是行为监管和制度监管,但“网上借贷”机构的信息应该是共享的,包括各种产品信息和制度信息。第二,商定一些非现场监管预警安排,形成机构风险预警提示和负面清单提示的联合行动。三是重点机构可以联合组织现场检查。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网上贷款行业业务管理中涉及的多部门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监管信息中介在点对点贷款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公安部牵头监管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的互联网服务,打击点对点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监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和其他业务。
档案管理整改期缩短了6个月
《办法》第五条规定,拟开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服务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送工商注册地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也就是说,监管机构对网上贷款平台实施备案管理,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许可,并通过事后监管强调对网上贷款平台的“宽严相济”管理。
关于《办法》,铜业财务总监张炎告诉记者,“总的来说,有些规定更严格。但从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它意义重大。一些不兼容的平台将面临考验,一些不稳定的平台将难以开发。”
与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网上贷款平台整改期限从18个月缩短至12个月。
对此,天眼网贷首席执行官田伟告诉记者,与其他行业的监管相比,12个月的整改期仍然相对宽松。这表明政府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相对认可。事实上,去年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许多平台都在试图缓慢转型。例如,在北京,许多原来发放大额贷款的平台几乎已经转型,但对北京、深圳发展按揭业务的平台影响可能相对较大。
网上贷款公司联合创始人石表示,合规整改过渡期已从18个月缩短至12个月。虽然去年12月征求意见稿发布已经8个月了,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开展了4个月,但12个月的整改过渡期仍然很有挑战性。其中,最大的困难可能在于银行资金存管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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