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个人网贷限额20万 业内称80%以上抵押业务要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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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同业拆借的范围。其中,个人和企业在同一平台的贷款上限分别为20万元和100万元,而不同平台的贷款上限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0万元。
昨天(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同业拆借的范围。其中,个人和企业在同一平台的贷款上限分别为20万元和100万元,而不同平台的贷款上限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0万元。
“这种安排主要基于三个考虑。一是进一步明确网上贷款机构的定位;第二,从目前的互联网技术来看,风险控制和信息收集只能定位为这样一个小的融资需求;第三,从其他国家点对点贷款的发展来看,他们现有的比较规范的点对点贷款机构被定位为“小额”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俊峰在会上表示,此外,做大规模平台主要涉及自筹资金、自我保险、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等问题,这背离了同业拆借本身的含义。
解跃联合创始人王晓婷分析称,这项规定对贷款对象较大的网上贷款平台和一些高价值贷款业务有很大影响。例如,抵押贷款、高端汽车抵押贷款和一些平台上的其他业务现在大多超过了上述限制。
同时,国家商报记者也注意到,上述办法也明确表示,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是“网上贷款”资金的托管人。
对此,莘县友才首席执行官易慧承认监管立场非常明确,并强调和重申p2p基金应独立管理,由银行管理。就个人而言,银行存管更像是一张无形的许可证,更严格的监管是网上贷款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行业:网上贷款额度上限低
记者注意到,上述《办法》明确指出,“同业拆借的额度应以小额为主”,“在同一个同业拆借信息中介平台和不同的同业拆借信息中介平台上控制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
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的贷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同业拆借中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信息中介平台上的贷款余额上限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同业拆借中同一自然人在不同信息中介机构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同业拆借中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信息中介平台的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坚持小分散的原则,可以有效防止风险过度集中,保护投资者对平台风险控制的权益。”王晓婷说。
然而,投资之家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黄世桥分析指出,这一金额的上限相对较低,不符合现实。对于汽车贷款、抵押贷款和供应链金融等抵押贷款业务来说,这一数额太低了。按照目前国内的房价,一套房子价值几百万元。即使按50%计算,20万元也太低了,导致平台无法正常营业。如果严格遵守这一标准,超过80%的抵押贷款业务将被暂停。该平台只能转化为小型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但目前国内信贷信息系统不完善,在这种信贷环境下消费金融业务的大规模发展将产生巨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米高金融董事长曹晓枫也告诉记者,就个人而言,网上个人信用贷款的限额是合理的,但是对于有抵押的贷款客户来说,这个限额还是有争议的。
对此,李俊峰坦率地说,这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允许根据实践进一步观察和探索,并在今后的探索中发展事物。总体而言,临时措施目前设定的上限符合国际要求和一些国内机构的实际情况。当然,大部分现有机构并不符合这一要求,《办法》也安排时间让员工所在机构在12个月内整改。
那么,目前的配额会对什么样的现有平台产生更大的影响?
“这对在线贷款平台的资产侧形式有很大影响。在当前p2p网上借贷平台涉及的资产类型中,抵押贷款业务如大规模企业借贷、住房赎回甚至一些汽车贷款业务、供应链金融和保理业务。基础资产形成的借款项目可能会超过“红线”限额。”荣360分析师表示。
中国电子(香港股票00085)商业研究中心分析师陈力也指出,该平台将面临房地产、汽车按揭等大额贷款项目的调整和转型,但消费信贷有望成为该平台的主要发展方向。
美利金融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这将对基于企业贷款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很大影响,可能导致平台的集中化转型,向更小、更分散的资产转移。小额抵押贷款、消费金融等小资产必然面临激烈竞争。
银行资金存管是大势所趋
除了点对点贷款的配额外,资金存管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据荣360网上贷款评级专责小组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已有100多个平台与相关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但签约率低于所有正常运营平台的5%,实际实现网上存管系统的平台只有54个。
同时,国家商报记者发现,目前p2p资金存管主要有三种模式,与银行直接相连;与银行合作,将资金直接存入银行;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
但是,上述《办法》明确规定,“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网上贷款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存放。只有银行金融机构是网上贷款资金的保管人,而不是其他机构。这是显而易见的。”李俊峰表示,存管机构和客户应通过双方的市场协商形成合同关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此次监管将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第三方资金存管指引。
对此,金荣研究所创始人孙明达分析指出,资金存管的重要性再次被强调,银行资金存管是大势所趋,可以有效防止p2p平台建立资金池,避免平台之间的直接接触,甚至挪用投资者的资金。然而,目前很少有成功的存管平台,大多数都采用银行与第三方联合存管的方式。
荣360分析师还表示,目前,一些平台正在与银行对接,更多平台自协议签署以来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资金存管合规进程缓慢。其次,根据《办法》的要求,近95%的平台将被“银行资金存管”淘汰。
此外,信息披露也是《办法》的重点之一,如“向贷款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的风险结果、匹配及未到期融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对此,91财经徐指出,这表明,一方面投资者需要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意识和分析辨别能力,另一方面他们需要提高平台的透明度。
银监会表示,目前《办法》原则上只对信息披露做了规定,建议在后续细则中结合行业的总体做法和监管需要,明确界定相应的行业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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