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等15部委下发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方案 严禁房产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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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蓝鲸互联网金融:今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中宣部等15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强调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改范围,并列出了八类问题:
1.重点整顿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的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2.以股权众筹的名义筹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平台上的金融家擅自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4.该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进行虚假宣传。
5.平台上的金融家欺诈性地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7.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8.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
《实施计划》明确了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中国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专项整治工作。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财政厅(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开展本地整改工作,共同承担整改任务。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行安排和部署,分为深入调查、整改、监督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阶段。前期,省人民政府部署开展了深入调查,初步掌握了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的基本情况和平台运营公司的总体情况。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省级人民政府的沟通与合作,认真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此外,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张笑君就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答问
1.问: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股权众筹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宣传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是公开、小规模、大众化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近年来,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较为活跃,一些市场机构以股权众筹或众筹的名义误导投资者,涉嫌公开或变相发行证券,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的规范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4月14日,中国证监会等15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发[2016]29号),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
2.问:网上股权融资的整改要求是什么,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其融资人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时,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三是非法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第四,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第五,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虚假和非法广告;第六,挪用或侵占投资者资金。整改期间,积极规范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者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进行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按照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进行查处。发现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条例》处理。发现挪用、侵占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问: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的整改工作如何开展?
答:私募股权机构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他们不应以股权众筹的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降低投资者门槛。
中国证监会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按照《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排查。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贯彻依法、严格、全面的监管要求,不断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引导行业形成自律和守信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检查和执法,渗透验证业务的实质,查处违反规则和诚信原则的机构和人员,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问:你如何看待与互联网公司合作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的整改工作?
答:根据《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互联网相关业务进行全面调查。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或信息技术开展业务,应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监管法律,关注和识别新载体使用中出现的新风险点,不断更新风险防控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中国证监会要通过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和整改,并进行分类。遵守法律法规的人应该继续支持发展,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应该受到严惩。在整改工作的同时,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证券、基金、期货行业互联网业务的规范发展。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股权众筹是公开、小规模、大众化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a)工作目标
规范网上股权融资行为,依法惩处网上非法证券发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为股权众筹试点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在支持大众创业创新中的积极作用。首先,通过全覆盖的集中调查,全面把握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现状。对调查中发现并确认的问题,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有关机构和个人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二是集中查处一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严肃处理涉案机构和人员,揭露典型案件,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加大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力度,让投资者和互联网股权融资机构及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法规,增强依法经营和审慎投资的意识。第四,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为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工作原理
高度重视和加强合作。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与地方的联动与合作。
周密部署和全面调查。结合互联网股权融资特点,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突出重点,重点整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和非法集资活动;重点整治不规范行为,消除潜在风险,实现有效的风险整改和全面的监管覆盖。
积极稳妥,注重策略。注重方式方法,把握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重叠,有效管控整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严格遵守系统性区域金融风险不发生的底线。
远近结合,注重实效。要着眼当前,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的风险,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和提炼经验,建立和完善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的重点和要求
(一)整治的重点
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的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其次,该平台以股权众筹的名义筹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平台上的金融家未经批准公开或变相发行股票。
第四,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误导投资者。
第五,平台上的金融家欺诈性地发行股票和其他金融产品。
第六,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第七,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八,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
(2)工作要求
1.清晰的界限。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人进行网上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发行是非法发行股票。
第二,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则为非公开发行。不得通过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解释会、网络、短信、公开劝导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通过手机应用、微信公众号、qq群、微信群等公开方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严禁公司任何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社会公开转让股份。向特定对象转让股份未依法报证监会批准的,转让股份后公司股东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非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变相集资,不得向不明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套现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四,非法证券业务。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交易)、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或者向投资者提供购买建议。
第五,虚假和非法的金融产品和企业广告。平台和金融机构发布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虚假项目误导或欺骗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公示内容涉及的事项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与许可内容一致。
第六,挪用或侵占投资者资金。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帐管理。平台应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投资者资金非法挪为己用,不得挪用、出借给他人、牟利或从事非法活动。
此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特许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特许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合作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分类处理。整改期间,积极规范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者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进行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按照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进行查处。发现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条例》处理。发现挪用、侵占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过程中,要分清情况,进行分类。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责任的划分
中国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成立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制定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和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长效机制建设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整治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建立风险事件应急体系和处置预案,做好维护本地区稳定工作,防范风险处置风险。建立互联网股权融资违法行为获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互联网股权融资风险专项整治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核实举报、提供重要线索或为破案提供重大帮助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和中国证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开展不同地区的地方整改工作,共同承担不同地区的整改任务。
第四,时间安排
按照深入调查、整改、监督评估、验收总结四个步骤,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即2016年7月底前完成深入调查工作,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监督评估工作,2017年1月底前完成验收总结工作。
五.其他事项
按照整改、研究、总结、完善的总体思路,我们将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的突出问题,并建立规章制度,以弥补空白立法的不足。
对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结合其业务特点和规范引导的客观要求,中国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划清监管界限,明确政策底线。
关于股权众筹试点,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试点准备工作,并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适时发布股权众筹试点监管规则,启动试点。
标题:证监会等15部委下发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方案 严禁房产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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