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金协会开通举报平台 P2P涉资金池14类行为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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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互联网金融10月14日:昨天,互联网金融及其各种形式的专项整治文件在各地集中下发,中国国家品牌协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出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
10月13日下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网站正式开通互联网金融报告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报告平台)。公众可以通过举报平台(https://jubao.nifa)或微信公众账户,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本单位举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报告要求,平台可以报告的具体互联网金融格式包括点对点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跨境类别、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其中,点对点贷款可以报告的范围包括:
1.建立一个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收和收集贷款人的资金。
2.自筹资金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相关借款人融资。
3.担保平台本身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护资本和利益。
4.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了信用信息收集、验证、贷后跟踪、抵押和质押管理等之外,还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误导性虚假宣传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能揭示投资风险或者揭示不充分的。
6.虚构的借款人和主题
7.出借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术语拆分拆分融资项目的术语。
9.销售银行理财和经纪资产管理等产品
10.非法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使用类似homs的系统在股票市场进行场外集资行为
13.参与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行为
以下是互联网财务报告范围的全文:
互联网财务报告的范围
本举报平台的举报范围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报告的具体原因是:
I .点对点贷款
1.建立一个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收和收集贷款人的资金。
2.自筹资金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相关借款人融资。
3.担保平台本身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护资本和利益。
4.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了信用信息收集、验证、贷后跟踪、抵押和质押管理等之外,还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误导性虚假宣传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能揭示投资风险或者揭示不充分的。
6.虚构的借款人和主题
7.出借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术语拆分拆分融资项目的术语。
9.销售银行理财和经纪资产管理等产品
10.非法债权转让
11.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使用类似homs的系统在股票市场进行场外集资行为
13.参与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股权众筹融资
1.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擅自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发行是非法发行股票。
2.向特定对象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不得通过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导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通过手机应用、微信公众号、qq群、微信群等公开方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严禁公司任何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社会公开转让股份。向特定对象转让股份未依法报证监会批准的,转让股份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3.非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变相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套现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交易)、证券投资咨询等违法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或者向投资者提供购买建议。
5.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虚假违法广告平台及金融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虚假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公示内容涉及的事项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与许可内容一致。
6.挪用或占用投资者基金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投资者的资金非法据为己有,不得挪用、出借给他人、牟利或进行非法活动。
7.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网络保险
1.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误导性虚假宣传、虚假描述等误导性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非法承诺收益或承诺损失。
2.与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网上保险业务。
3.与提供信用增级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互联网信用平台合作。并导致风险被传递到保险领域。
4.互联网信用平台融资担保保险业务在运营过程中,存在风险控制手段不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5.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无证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互联网企业依赖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未取得业务资格。
6.以保险公司的名义或假借其信用通过互联网非法集资。
第四,网络支付
1.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相关支付业务,包括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等。
2.误导性虚假宣传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能揭示投资风险或者揭示不充分的。
3.挪用或占用客户储备资金进行投资或相关业务交易。
4.跨行清算未经批准与多个银行系统连接,在没有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法定清算机构的情况下,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5.其他违法行为
V.跨境类别
1.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格,通过网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超过法定限额的金融产品。
2.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格,通过嵌套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3.具有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资格,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宜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未完全采用技术手段识别客户。
4.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格,无资金托管,未采取资金托管措施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或挪用投资者资金的。
5.误导性虚假宣传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能揭示投资风险或者揭示不充分的。
6.特许金融机构委托不具备资格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7.企业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8.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跨境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包括p2p点对点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和资产管理业务)。
9.具有多项财务资质和明显综合业务特征的互联网企业未建立业务板块之间的防火墙系统,未能遵守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转移的监管要求,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
10.其他违法行为
6.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1.误导性虚假宣传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足的。
2.其他违法行为
互联网金融广告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未对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提示或预警,并承担风险责任的。
2.以未来效应、收益或相关情况作为担保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有担保收益。
3.夸大或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去的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的陈述。
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员和受益人的名称或形象进行推荐和认证。
5.对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和安全性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6.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存款和信贷广告。与允许的内容不一致。
7.引入不真实和不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禁止的违法行为。
9.宣传和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增加购房杠杆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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