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金融法院将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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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p2p热潮和云南泛亚赎回危机频频造成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在一定程度上迫使金融改革。在酝酿中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将成为重要内容之一。
12月19日,由中欧陆家嘴(600663,BUY)国际金融研究所和上海金融消费者纠纷调解中心联合举办的2016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论坛在上海举行。中国人民银行顾问盛松成在论坛上表示,金融法制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石,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根本支柱。金融审判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涉及各种利益,往往受制于各个方面甚至地方
“因此,如果在正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建立一个具有全国辐射效应的金融法院,将会有效地促进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这不仅是为金融改革和中国经济转型服务的大局,也是为国家未来在金融法制领域积累的经验。”盛松成指出。
据《证券时报》记者介绍,目前,我国金融审判庭主要设立在基层或中级法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专业审判机制,拓展金融纠纷资源”,北京、上海、山西、陕西、浙江等省市相继开始设立金融法院。
中国与欧洲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所课题组当天发布的《2016年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认为,金融法院的设立是关系到国家整体金融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从依法治国、对外开放和经济转型的角度予以重视。与此同时,金融审判具有高度专业性、特殊性、系统性和外部性。2014年,上海市政府先后颁布了《2014-2015年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和《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明确提出了建设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建设的主张。
上海高等法院金融法庭庭长杨璐认为,设立金融法庭首先是为了解决金融市场的规则体系和金融市场的法制化进程。其次,法律环境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的问题是,许多金融案件的审理没有规则。因此,在谈论发言权规则时,我们必须首先解决规则,然后让公众认识到这些规则。
“第三,司法资源是稀缺资源,因此我们应该推进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加强金融非诉讼机制的建设),使司法资源能够在处理重大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我希望与监管当局甚至市场交易实体合作,推动市场规则体系的建设。”杨璐说。
然而,建立一个金融法庭不是一蹴而就的。上述报告指出,当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建立更有效的金融法院制度和机制”上,包括:一是金融法院的设立授权。如何根据法院组织法设立金融法院;第二,金融法院的具体制度模式;第三,金融法院的管辖权应包括哪些内容;第四,金融法院的审判机制。金融法院应采用民法审判机制还是独立的金融审判机制;第五,金融领域的非诉讼司法机制。
对此,报告还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如:在金融法院的司法机制中,建立巡回金融法院。由于巡回金融法院模式更具权威性,能够有效突破地方行政干预,有利于实现金融案件的跨区域管辖。鉴于上海作为金融中心的特殊地位,第一巡回金融法院可以设在上海。
盛松成认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新一轮全球金融改革的重点之一。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美国决定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而英国拥有金融行为管理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还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从国内来看,由于近年来高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创新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正在加快,但监管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监管框架,这使得我国金融消费者监管的任务更加紧迫。有必要高度重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甚至相关政策法规也需要朝这个方向发展。
标题:设立金融法院将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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