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共享单车管理征求意见稿 违规使用或纳入个人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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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非法使用共享自行车可能包含在个人信用信息中。
据新华社报道,12月27日,深圳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网络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促进网络自行车的健康发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自行车停放。
据统计,目前深圳有四家网络自行车公司,分别是莫比克、奥福、蓝高、小兰和小明,共投放了约12万辆汽车。根据各公司的推广计划,春节前全市的推广规模将达到21万辆。随着推广规模的扩大,不规则交通、乱停车等不良行为给城市管理带来了问题。
据报道,《关于鼓励和规范网络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主要负责制定互联网自行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导和标准,规划和建设自行车配套基础设施。监督管理企业服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个人或企业依法进行处罚;企业主要负责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购买保险、处理乘客投诉、管理车辆(包括车辆维护、停车秩序管理等)。),以及限制用户行为等。;市民使用自行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鼓励和规范网络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违反自行车道路交通相关规定或非法停放自行车的,应当按照职责进行处罚,并将违法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关于鼓励和规范网络自行车的几点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网络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和引导公民绿色出行,创建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体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1.网络自行车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的自行车系统,主要服务于短途出行和市民区的公共交通衔接与换乘。
二、发展网络自行车,遵循政府鼓励规范、企业市场化运营的原则,由运营企业自主推出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政府进行规范引导并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三、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鼓励、引导和规范网络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做好网络自行车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自行车道规划,完善慢行交通系统;准备在道路系统中设置自行车停车区的指南,以指导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二)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依法做好本辖区自行车专用道、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等自行车设施的建设,以及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执法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做好非机动车道路交通执法管理工作。
(四)市城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指导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五)市市场监管部门、市网络信息办、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依法在本市办理相应的商业登记,并在租赁服务开始前2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电信监管机构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及相关争议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4)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电子协议。
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办理备案。
5.在本市提供网上自行车租赁服务,应遵守以下规范:
(a)投入的车辆规模应与整个城市的车辆运载能力相匹配。
(二)在非公共区域(住宅、商业办公等)设立自行车停放区),并采用技术和管理手段确保车辆按照区域和点规范停放。
(三)交付的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性能安全,并在交付前,将车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五)收取保证金,应当设立专用存款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督,并保证专款专用。
(六)明确用户行为规范,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出行习惯。
(七)公开收费标准,不得有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用户和公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
(八)建立车辆维修服务制度,配备专门队伍,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及时更新和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确保车辆安全,并负责停车秩序管理。
(9)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企业收集的用户信息不应超出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十)应按照市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交当地注册用户数量、车辆规模及分布信息、车辆班次、车辆运行情况等数据。
6.租用网络自行车的用户应当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文明乘车、规范停车。
七、对违反自行车道路交通或非法停放自行车的有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按职责进行处罚,并将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记录。
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本意见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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