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收“入场费”“陈列费”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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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驻北京记者卢义山、尹、、张燕琴报道,为了让产品在商场占据更好的位置,商家主动或被动地向超市支付昂贵的“入场费”和“展示费”,这是业内众所周知的“规则”。许多人不满意,但很难打破。
2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应岱臻在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表示,超市收费应当以“单位受贿”论处。她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相关议案,提议为此修改《刑法》的相关条款。
制造商的“寄钱”是一种贿赂,超市的“索要费用”没有被调查。
应岱臻透露:“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广州百事饮料有限公司先后与佛山市47家零售商签订了入驻协议和促销展示协议,支付展示费和入驻费共计247,900元,要求零售商按要求展示和堆放一系列产品,销售收入305.32万元,利润65万元。佛山市商业贿赂控制办公室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商业贿赂。日前,佛山市工商局责令广州百事可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5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不过,应岱臻表示,目前他还没有看到企业收受贿赂的处理情况。
陈数举了一个例子:“大兴超市在某个地方很有名,很多产品供应商都想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把他们的产品放在显眼的位置。大兴超市很快被划分到特定的地点,每个地点的“陈列费”都有明确的标识,而没有支付“陈列费”的供应商的产品则被放入“冷宫”。从2008年10月到2009年1月,大兴超市从13家当地供应商处共收取了126,500元。”
应岱臻表示,虽然大兴超市可以选择自己的供应商,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如何陈列和销售,但它无权支付“陈列费”作为摆放商品的条件。这一行为侵犯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阻碍了公平竞争。它通过支付现金向供应商索取财产,这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单位受贿罪”存在缺陷,民营企业的行为不能规范
对于“广州百事可乐”商业贿赂案,陈树丹表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佛山工商局只能处罚供应商,而收钱的零售商可以“安全装袋”(成功掉袋)。根据《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贸易条例》,最多罚款30000元(据说是供应商买单)。
如何改变这种情况?应岱臻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惩罚那些收取“展示费”和“入场费”的单位,因为它们接受了单位的贿赂。现在的问题是法律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岱臻说,1997年制定《刑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国有单位的正常秩序,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这是非常合理的。然而,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明显推进,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已不再是国有单位的“专利”。
应岱臻说,根据现行法律,如果一个私人单位实际上犯了“单位受贿罪”,就不能被视为“单位受贿罪”,而只能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其他罪名来认定和处罚,这是不合理的。私人单位也应纳入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以规范上述“展示费”和“入场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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