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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来源:沈阳新闻网作者:莎莎更新时间:2020-10-07 18:31: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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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人事部门: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的力度,加大对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力度,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侨务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外国专家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

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2月23日

关于支持留学生回国创业的意见

留学生是中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留学生回国工作、创业或报效国家,是我国加强人才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回国创业逐渐成为海外留学生服务祖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支持海外留学生回国创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科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中国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创业促进就业,对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回国创业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

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第一,大力支持海外学生回国创业

1.留学回国创业是指留学回国利用专利、科研成果和专有技术创业。留学人员企业一般应由留学人员法人代表,或其自有资金(含技术股)和境内外风险投资应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2.支持留学生回国创业,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人才观的指导,认真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服务国家”的工作要求,重点抓好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东部先行、产业振兴等战略规划。通过支持留学生回国创业,努力实现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撑。

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3.支持留学生回国创业,必须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相结合,大力支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项目,通过企业发展培养一批掌握尖端科技、善于管理的创新型人才。领军人才;坚持国家战略与区域规划相结合,优先支持中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地方振兴过程中的重点产业项目;坚持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支持海外学生创业;坚持优化环境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提供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个人素质与创业前景相结合,在考虑企业科技成果创新的同时,注重对归国留学生能力水平的诚信记录和综合评价。

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4.支持留学生回国创业必须为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要不断创新政策,完善制度,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为留学人员来华创业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良好的生活保障和良好的服务环境,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逐步为留学人员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培养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人脉广、熟悉国际操作规则的现代企业管理人才。

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政策支持

5.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专项创业支持计划,重点引进一批本地区急需发展和紧缺的海外留学生回国创业。各地区要积极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等创业载体,大力吸引海外留学生回国创业。

6.国家实施海外学生自主创业支持计划,重点支持创业初期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海外学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并为优秀留学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提供一定数额的安置费或租金补贴。

7.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风险投资,拓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融资渠道。

8.进一步完善创业贷款管理,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研究探索“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模式,加强对留学回国创业的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来华创业的留学生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9.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按规定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和科研项目,孵化或改造成各类园区的科研项目可享受租金减免等优惠待遇。

10.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需要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收入,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所得,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11.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或境外企业家取得的所有合法收入均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在售汇和付汇管理中,根据收入性质,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12.归侨企业家可以利用国有土地租赁创业,并享受地方政府优先供应土地的政策。归国留学生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荒山、滩涂等特殊土地开发农林项目,但不得抵押、转让或转租土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13、留学人员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14.鼓励留学生申请专利,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加大对留学生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留学人员回国后的技术成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入股。

15、积极鼓励海外留学生申报设立博士后研究中心,鼓励博士后研究中心招收海外博士后站开展科研活动,并给予海外博士后站财政支持。

第三,积极为留学生回国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16.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优先安排出国留学、出国留学、参加相关学术活动等正常业务活动。

17.归侨企业家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安部门审核后,可以在创业地或原居住地定居,也可以在原居住地被撤销的地方重新定居。其中,北京和上海应结合本地人才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针对未在本地销户或原籍非本地的人员制定户口迁移政策。

持中国护照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按政策生育或已生育,在国外怀孕后返回mainland China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按照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子女回国后,可以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与父母在当地定居。

18.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境内的各项社会保险(有双边或多边社会保险互免协议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各种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准。

归侨学生可以凭劳动就业等有效合同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在当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本地户籍的归侨学生可以按规定在本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归国留学生,在跨越中国统筹地区、转移和继续社会保险关系以及按照中国有关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在支付标准、转移方式和待遇等方面,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9.首次回国申报职称时,可参照国内同等学历人员申请本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在国外获得的与中国相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审核后,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20.首次出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并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凭其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入境时持有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和身体状况证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回国留学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可以申请驾驶证,但可以凭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和身体状况证明。考试合格后,公安机关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归侨学生可以凭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相关证件、凭证向公安部门申请机动车登记。

21.为回国留学人员妥善安排配偶的工作和子女的学业。对于与他们一起搬家的配偶的就业,应采用个人接触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如果用人单位具备接收条件,应当优先考虑。如有困难,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进入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学和转校手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22、鼓励海外留学生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开展科研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研发水平高、产业化前景好的留学生科研项目。充分发挥留学生的独特优势,鼓励他们创造更多的成就和利益。

23.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的人员回国申请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

24、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主动为海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和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支持和帮助。建立留学生回国创业信息平台,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宣传吸引人才和创业政策,提供项目需求信息等。,并促进资源共享。积极搭建留学生回国创业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生智力交流活动。建立风险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归国创业留学生与风险投资企业的信息互动交流。建立技术产权服务平台,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中外技术专利信息数据库检索、国家重点行业数据库检索和技术产权网上交易等服务。

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组织领导

25、高度重视。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重要意义,把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部际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在当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综合管理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创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支持留学生回国创业工作。

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26.加强协调。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海外留学生回国创业的协调机制,全面协调本地海外留学生回国创业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宏观指导。建立留学生回国创业定期交流制度,加强地区、部门、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盘活留学生资源,探索建立留学生组织合作机制,以留学生服务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国内外各类留学生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留学生回国创业服务新格局。

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27、突出重点。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和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快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培育和发展,为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国家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示范、引领和促进作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支持海外学生创业的专项工作计划,重点支持高层次海外学生回国创业。集中优势,加大投入,力争在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生回国创业方面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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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加强服务。各地区要把归国创业人员纳入本地重点人才范围,建立服务机制。研究制定留学回国创业的章程和制度,明确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专业服务窗口,为留学回国创业提供无障碍、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根据留学回国创业的特点和要求,开发特色服务项目,构建多元化、立体化的服务产品体系,支持广大留学回国创业。要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生创新创业体系,进一步加大留学生回国创业服务力度。为留学人员回国做出重大贡献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宣传和表彰,营造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良好氛围。完善留学生创业信息库,增强留学生回国创业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建立联系留学生的有效渠道,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机构的联络作用,加强与留学生的联系,为他们回国创业提供服务。

标题: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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