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两大网络赌球案 涉案金额近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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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网北京1月18日电(新华社快讯)据报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连续开庭审理了两起涉及近1000万元的网络赌博重大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有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经法定审查,被告人刘峰于2010年2月至4月在北京市顺义区利用太阳城赌博网站的代理账户向他人提供赌博账户、密码和赌博额度,并开发赌博会员,收受赌注共计430多万元。法院认为,被告康某无视国家法律,充当赌博场所的代理人,收受赌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在担任太阳城和金沙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期间,以相同方式收受赌注,总金额为人民币524万元。
被告人刘在接受公诉人讯问时表示,他与其他成员是朋友,没有向他们"抽水"。
检察官:他用了这个赌博账户后,有没有跟你算账?
被告:是的。
检察官:大约多少钱?
被告:几千美元。
检察官:结局如何?
被告:现金。
检察官:你为什么要用提供给他们的账户赌博?
被告:我们都是朋友,一起玩。
检察官:所以,当他们玩的时候,你是从里面抽水,还是拿走?
被告:没有
检察官:也就是说,你付给他们几千美元。那么,这笔钱是如何转化为互联网上的芯片数量的呢?
被告:1:1。
公诉人:1:1。一美元一美分,你是这个意思吗?
被告:是的,是的。
检察官:收到赌资后,你去了哪里?
被告:我把它给了我最后的家,徐征。
检察官:那么他帮你抽水了吗?
被告:不确定。
检察官:你给他转了多少钱?
被告:不到10万元。
检察官:你参与了这场网上赌博吗?玩得开心吗?
被告:玩。
在审判期间,被告反对一些关于具体赌注金额的证据。康彬的辩护人申请对被告的电脑进行重新认证,认为适用的罪名不适当,应当使用赌博。
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被告人在网上赌博是为了娱乐而不是为了盈利,是以开设赌场为目的的犯罪。
公诉人认为,被告在法庭上承认开设账户的目的是与他人分享10%的利益,但仍坚持起诉开设赌场罪。
这两起案件都没有在法庭上宣布。中国刑法规定,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牟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何给被告定罪取决于法院最终确定的涉案金额。
标题: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两大网络赌球案 涉案金额近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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