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信息披露违规遭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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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阮琦
自2009年9月9日立案调查以来,五粮液(000858)因违反信息披露被市场批评多年的事实终于有了定论。中国证监会昨日通知五粮液非法披露信息,五粮液也发布了详细公告。
根据五粮液的公告,公司昨天下午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四大违法事实,责令五粮液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与此同时,五粮液的两位董事长和涉案的相关人员都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五粮液有以下四项违法事实,包括五粮液对投资公司在亚洲证券智亿塑料证券投资的“澄清公告”;五粮液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五粮液2007年度报告存在输入错误,未及时纠正;五粮液未能及时披露对董事的司法拘留。
自从五粮液的信息违规被记录在案后,公众舆论一直受到高度重视。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9月就此次调查举行了专题吹风会,这是中国证监会首次对尚未调查的案件细节进行专题披露。当时,五粮液披露了三大违法违规行为,即未披露大额投资行为和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要业务收入数据有误。
从五粮液6页的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四大违法事实中,五粮液在“隐瞒不报”投资公司存放亚洲证券资金方面最为过分。这件事在2009年3月9日被媒体曝光,两天后,深交所发出了询证函,但五粮液在给深交所的回复中坚称“没有这回事”,并抄送给四川证监局,随后发布了澄清公告。虽然这件事本身,五粮液尚未构成重大遗漏。然而,当媒体、交易所和证监局都介入“监管”时,五粮液仍披露虚假行为实在恶劣。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吹风会上表示,及时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每个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这些规定是信息披露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者,他们应该牢记并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不完整地披露信息也是违法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标题:五粮液信息披露违规遭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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