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潮”引爆劳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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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妥善处理飞行员与空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建议民航总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民航行业的特点,制定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用工制度和规定,规范空航空公司的日常管理行为。确保飞行员各项福利的实现,以人本管理稳定飞行员队伍,确保乘客飞行安全。
限制不是出路。同时,医院还建议民航总局和人事部门共同制定飞行员正常流动的规范性文件,探索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飞行员流动机制,制定有效的“转移”制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满足飞行员跳槽的需要。
虽然不久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但王先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飞回蓝天。
所有这一切都是由于他和奥凯航空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
“未来几年,飞行员和空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仍将是一个高事件。飞行员作为稀缺资源,仍将是空各大航空公司竞争的对象,飞行员辞职现象将继续出现。”5月20日,该案主审法官李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审判法官,她近年来审理了几十起飞行员与空航空公司之间的解雇案件。
飞行员的辞职引起了争议
奥凯航空空公司认为,王先生的说法不符合中国现任航空空管理局实施的制度:“作为一家民航空企业,我们公司在招聘飞行员时要付出很多。
“2010年3月10日,我与奥凯航空空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与奥凯航空空公司多次协商终止劳动关系,但均被拒绝。2010年7月30日,我向奥凯航空空公司发出辞职通知,正式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王先生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这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他要求奥凯航空空公司为他出具离职证明,并为他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机组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简历等相关手续的移交。
此前,王先生曾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该委员会并未支持其全部请求。
但是,奥凯航空空公司不同意王先生的辞职,也不会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奥凯航空空公司认为,王先生的说法不符合中国现任航空空管理局实施的制度:“作为一家民航空企业,我们公司在招聘飞行员时要付出很多。
ok airways 空公司认为,王先生在2010年3月10日之后继续为公司提供实际劳动,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有关规定辞职,在一定条件下,经双方协商后方可离职。王先生的主张违反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但是,王先生认为,奥凯航空空公司不可能要求他履行劳动合同,奥凯航空空公司没有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给他造成了损失。
双方争吵不休。
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于2010年3月10日到期后,双方均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王先生继续在奥凯航空空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2010年7月30日,王先生向奥凯航空空公司提交了一份辞职通知,表示他不愿意与奥凯航空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表明他愿意辞职。
空奥凯航空公司虽然认为王先生的辞职不符合中国民航总局的相关文件,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先生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奥凯航空空公司的义务,其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予终止。
依法应当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院支持王先生要求奥凯航空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劳动关系档案移交手续。与此同时,法院裁定,奥凯航空空公司应前往民航总局,为王先生的体检文件和飞行技术简历文件办理临时存储手续。法院不接受王先生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的陈述。
目前,双方均已提出上诉。王先生重返蓝天的梦想还很遥远。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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