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集团一年坐收32亿 养护支出不到7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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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五个部门发出的《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被认为是一个“迟来的决定”。
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前修建的多条公路是否应该在“15年”期限内实施?6月16日,国家商报记者致电交通运输部宣传部,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回答说,《条例》“只关心未来,不关心过去”,具体措施的出台还需要时间。
正因为在《条例》颁布后的7年时间里,一直没有“具体措施”,所以很多高速公路在30年间由还贷高速公路转型为商业项目时,都被转让给相关公司。
据《国家商报》记者调查,2004年以前由首都公路发展集团(以下简称首发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运营管理并通车的北京多条高速公路的收费期没有进行追溯调整。
此外,与2009年32亿元的费用收入相比,首发集团的日常维护支出仅为6679.3万元。道路运营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可见一斑。
回报公路体现管理公路
《国家商报》记者发现,根据2004年颁布的《条例》,政府还贷道路的收费期限最多不超过15年,有些不超过20年。
《条例》的补充规定指出,“实施前正在建设和投入运营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但是,在过去的七年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出台具体措施。当许多高速公路从贷款偿还高速公路转变为商业项目并转移到相关公司时,它们的商业寿命被转移了30年。根据有关部门此前的回复,对于备受争议的京石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几乎覆盖北京所有高速公路的首发集团将继续行使收费管理权,直至2029年。
关于《条例》出台后“政策缺位”的问题,6月16日,国家发改委研究院相关人士表示,许多地方政府基本上默许了还贷道路转为经营性道路,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也在“分一杯羹”。
根据公共信息,第一个小组成立于1999年9月;2008年12月,公司出资人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北京市国有资本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市国有资本中心),首发集团也成为国有资本中心的子公司。
截至2010年3月底,北京国资中心、北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首发集团84.74%、7.03%、4.53%和3.70%的股份。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一部原则性的法律文件,对所有收费公路都有效力。”中国银行律师事务所董告诉记者,在具体实施中,交通主管部门协调了各方利益,如在制定收费年限时考虑给予企业“适当回报”,但上述补充规定并不影响该规定的有效性。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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