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之争一审终结国美败诉三联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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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3日,被告三联集团最终获得了“三联”商标案的判决,历时两年的“三联”商标权纠纷终于结出了硕果。由于原告圣三联(600898.sh)的实际控制人是国美(报价、信息、评论),因此“三联”纠纷也被业界视为两大家电零售巨头之间的一场较量。
根据法院判决,法院驳回了*圣三联的主张,认定“三联”商标属于三联集团。随着三联集团的胜利,两大家电零售商之间的第一轮竞争宣告结束。
商标被视为企业的灵魂。“三联”商标由“中国第一家电商店”三联集团于1985年创立。经过20多年的经营,已成为山东家喻户晓的品牌,并荣获“中国服务品牌”称号。“三联”商标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三联”商标的所有权一直是三联集团和国美之间纠缠的焦点,国美是圣·三联目前的大股东。
2008年,国美在股权纠纷中成为圣三联的实际控制人。国美认为,在获得st的三重控制权后,它可以继续使用“三重”商标,并以此商标开设几家门店。
2009年,*圣三联(600898.sh)在济南起诉三联集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责令三联集团无偿将“三联”商标转让给*圣三联。
然而,2003年,三联集团对其前身郑(600898.sh)进行战略性重组时,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根据合同,三联集团授权郑使用“三联”商标,但有两个前提条件:1 .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所有人;2.许可方是被许可方的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方的发展。郑重组成功后,更名为“三联商贸有限公司”。
经审理,济南中院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的商标使用权在《商标使用合同》的第一条中有明确规定,第二条中明确了合同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联集团是郑的最大股东。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商标许可合同中的商标转让协议应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签订合同的背景和目的,并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解释。涉案商标被三联集团申请并使用了20年,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即其重要产权。三联集团失去圣三联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本案商标许可合同第二条“鉴于”的前提和基础不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三联集团并未将涉案商标不当转让给第三方,原告圣三联要求被告三联集团停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并无偿转让给原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6月1日,济南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圣三联的主张,认定“三联”商标属于三联集团。
标题:“三联”之争一审终结国美败诉三联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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