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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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开发区)、县(市)房地产(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
“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审查批准,现在希望你们印发,认真执行。
我会通知这里
沈阳市住宅生产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2015年12月10日
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的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难以保障家庭住房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方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城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低保和低保缘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事业。
区(开发区)、县(市)房地产(住建)部门是该区域内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事业的管理部门,是所属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方法包括租金津贴、实物租金和租金减税。
租赁津贴是指政府向满足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津贴,从而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法。
实物支付是指政府为满足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法。
租金减少是指政府满足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对租赁公营住宅的家庭,按照规定减少租金,向公营住宅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减少部分租金的保障方法。
满足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保障方法。
第五条申请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少的,以家庭为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人具有本市城市户口,住在本市。
(二)持有民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三)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租赁公营住宅家庭申请减少租金的,不受家庭公营住宅面积的限制)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一)、(二)、(四)项规定条件,无私有房子,同时不租赁公营住宅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支付。
满足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及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实物捐助。
第七条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八条保障家族的成员由民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或低保边缘家族成员。
第九条房屋是保障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人父母的房屋。 具体情况如下。
(一)私家、租赁的公有房屋;
(二)申请前两年转让、赠与和征收的房屋。
第十条家庭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
私家根据《房屋所有票》中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络登记备案的建筑面积计算。
租赁的公营住宅根据《公营住宅租赁合同》中明确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征收的房屋,未用货币补偿购买房屋的,根据征收前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实物配置根据实物配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签订实物配置协议尚未入住的,根据实物配置协议显示的建筑面积计算。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以上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拥有住宅以外的房子时,按该房子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监护人是申请人的父母、岳父母、孩子的,其房子的面积应当计入申请人的住宅面积。
第十一条租赁津贴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低保家庭月租金津贴额=家庭租金津贴人口×; ( 16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地区租赁津贴系数。
低保缘家庭租赁补助金标准是低保家庭租赁补助金标准的60%。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住宅租赁市场的变化调整地区租赁补贴系数。
第十二条租赁津贴的保障标准如下。
(一)面积标准: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16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和平区、铁西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在洪区、泥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 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 新民市、辽中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法库县、康平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
第十三条租金津贴的人口数量计算方法是,一个保障家庭由两个人计算,两个保障家庭由2.5个人计算,三个保障家庭由三个人计算,四个以上(含四个人)的保障家庭由四个人计算。
第十四条实物租赁标准是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
第十五条实行租金核减方法时,核减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保障家庭人口数根据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及低保缘家庭人口数计算。
计算租金减值时,租金减值面积必须扣除保障家庭的私家建筑面积。
保障家庭租赁的公营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核减少。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的,归因于16平方米的核减少。
租金核减保障家庭支付房月租金的标准:低保家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 低保缘家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7元。
第十六条申请低收入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报表》
(二)《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批准(讨论)表》
(三)《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家庭住房状况说明(房屋所有票、房屋租赁说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口本、家庭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说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作为申请人,并持有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核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属进行入户调查。 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受理意见后,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受理意见及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天。 初审合格的,报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区、县(市)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办理现居住地及低保证或低保证边缘证的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的现居住地、低保证或低保证边缘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调查、核实,在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组织公示。 满足条件的,由经区、县(市)民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
(四)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必须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 审查合格的,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资料后的四个工作日内,与市住房登记部门合作检查家庭住房情况,向沈阳市住房保障网络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关系情况。 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批准。
第十八条租赁补助金的资金转账、实物支付、租金的减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许可租赁津贴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从资金专家那里把租赁津贴资金存入保障家庭的个人账户。
申请实物支付的家庭在轮候期间给予租赁津贴保障。
(二)允许实物支付的,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房源状况、申请家庭收入水平及孤、老、病、残等因素进行评价,按得分顺序实行轮候。 轮候家庭由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出租。
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放弃租赁的家庭在2年内不再受理实物租赁申请。
(三)允许减少租金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将减少的补助金支付给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的专家,并将其支付给公共住房产权机关或者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租赁补助金资金实行区域管理,几乎是共同负担。 市和县(市)的资金负担比例为7:3。 市和区的资金负担比例是8:2。 每年从各级财政分别纳入政府预算。 租金减税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全额负担。
第二十条实物捐助住房租赁收入用于住房和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实物租赁住房保障执行资格动态管理的属地化大体上应理解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城镇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入户调查等方法,立即保障家属成员、收入变动情况及租赁住房居住状况,有关机构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住房保障文件。 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挨家逐户建设保障家庭,根据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及保障方法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报告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现实情况,与有关部门及时调整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享受低收入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收入、人口或者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天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合作研究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法的保障家庭资格。 其中,申请人及家属的低保或低保边缘情况,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讨论。 房子的情况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讨论。 讨论结果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络上公布了。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市、区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合作对保障对象的审查、筹资和发放等情况进行专业检查。 发现问题,处理及时。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取消其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出取消保障资格的书面通知,
(一)没有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或者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收入、人口或者房屋面积等情况变化,不再满足保障条件的
(三)将租赁的实物出租或者租赁给租赁住房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住在实物捐助住房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支付实物支付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八条有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况之一,已经享受租金补贴或者租金减额的,停止发放租金或者减免租金。 用虚假手段骗取的,追缴收到的租赁津贴资金或者减税的租金。
已经享受实物支付的,必须返还租赁的实物支付住房,由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按时提交住房返还通知书。 逾期不能退货的,给予到期之日起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营住宅租赁标准出租。 过渡期届满尚未归还,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标准出租。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归还住房。 不返还住房的,从过渡期届满之日起按照市场租赁标准出租。
第二十九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打印<; 沈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的通知》(沈房发[2010]4号)中废除了。
标题:辽宁: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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