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易引发三类犯罪风险
本篇文章1558字,读完约4分钟
p2p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这样的平台并不缺乏。他们认为自己的合规是无望的,所以他们想进入离线财务管理的灰色地带,但他们不知道一些违规操作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
9月13日,《21世纪经济报道》举办的“21世纪新金融p2p合规之路”闭门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翟肖磊在研讨会上表示,互联网金融中的p2p是最有可能引发非法集资风险的。
翟肖磊说,“p2p平台本身不能摸钱,只要它摸钱,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事实上,p2p平台借钱,出售虚拟理财产品,导致资金进入平台的所有中间账户,产生自己的资金。无论是把自己的资金借给别人,还是把自己的资金用于自我整合,这实际上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他还表示,p2p平台上贷款资金的使用不明确,容易导致洗钱风险。尽管许多平台宣称贷款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但借款人对资金的使用应该与贷款所申报的金额相一致。在实践中,p2p平台难以逐一验证或进行实地调查,也难以有效监督客户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另外,p2p平台存在技术缺陷和安全性差的问题,尤其是一些技术措施不完善的中小平台。一旦黑客攻击或p2p平台员工与犯罪分子勾结,泄露和出售平台客户信息,将导致计算机系统入侵、盗窃、敲诈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
非法集资的回报率只有10%-30%
虽然p2p平台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并不是主流,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翟肖磊表示,此前,由于p2p的进入门槛较低,其建立的随意性和员工缺乏敬业精神,非法集资现象逐渐出现。
例如,翟肖磊曾经调查过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没有金融经验和相应金融资质的赵某,只花了1万多元就买了操作软件,租了网络域名和服务器,还雇了一个由两三个客服部门拼凑的“草根团队”通过互联网借钱,吸引了数百名投资者投资,涉及资金上亿元。
同时,p2p投资门槛低,投资方式灵活,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投资。例如,一些平台的投资门槛很低,一次投资甚至可以用几十元,投资周期灵活,从一天到一年不等。投资收益因项目不同而不同。通过建立投资者qq群、奖励引荐投资者、奖励多项投资,鼓励投资者自己多投资,介绍他人投资,形成了口碑效应。
因此,在风险平台中,自我整合的现象也相当突出。翟表示,在前述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他在建立投资平台后,直接以一家科技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发布了大量的贷款竞价,筹集的资金被自己的个人公司使用。为了迅速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他还把相对较大的资金分成几十个和几百个投标。
一旦风险发生,投资者将损失惨重。严晓蕾说:“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案件都经过了司法审判和公安机关的审理,真正能够挽回的损失只有10%-30%左右。”
p2p非法集资认定的难点
翟肖磊还表示,在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点对点借贷的运作过程中,公开性、开放性和利诱性与非法集资所概括的特征有一定的共性,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首先是法律可追溯性的问题。p2p已经发展了一段时间。目前,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权威行政法规是201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近期发布的《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然而,在此之前,如何识别p2p的非法活动并对其适用法律还存在一些问题。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符合四个条件:未经合法批准吸收资金或借用合法业务形式、公开、承诺返还、不公开”,其中“批准与否”是区分非法融资与合法融资的关键依据。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p2p平台纳入行政审批,这是一种“备案制”。因此,当p2p平台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支付时,无论是否涉嫌犯罪,都存在p2p平台是否具有法律地位的问题,以及在缺乏接入机制的前提下如何判断其是否违法犯罪的问题,这也导致了这种情况是否有罪的问题。(编辑:重石)
标题:P2P平台易引发三类犯罪风险
地址:http://www.sac-csic.cn/syxw/3196.html
免责声明:沈阳新闻网今日新闻头条网是辽宁最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门户网站,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沈阳新闻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