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兴集团违约事件上升到骗保骗贷:浙商财险持假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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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财宝平台的民间债务违约出现了一个重大转折:侨兴集团的违约上升为保险欺诈和贷款欺诈;浙商财产保险持有虚假担保。
12月22日,据经纪公司中国的报道,浙商保险最近接受了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的保函,发现广发银行执行了反担保赔偿要求。广发银行核实保函是虚假的,并立即报案。
券商中国记者向浙商财产保险相关部门询问此事,对方以不知道此事为由拒绝回应。
浙商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不是我行出具的。昨天,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相关人士向经纪公司中国记者证实了担保是虚假的消息,一些犯罪分子以我们的名义发出了这封信。
此人表示,事件发生后,银行非常重视,20日向警方报案,现在也向当地有关部门报案。
谁制造了这份假的保证书还需要公安部门调查并得出结论。但毫无疑问,侨兴事件已经从债务违约升级为保险欺诈和贷款欺诈。
所谓反担保措施是保险公司在网上贷款平台上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的常用工具。因此,保险公司一方面承保债务违约保险责任,另一方面持有反担保协议,允许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锁定自身风险。银行出具的担保是反担保措施之一。保险公司只有在采取反担保措施后才能签订保险合同。
肇财宝突破逾10亿元的逾期违约后,为其提供本金和利息保障的浙商财产保险承担了赔偿压力。然而,在业内排名第30位、注册资本为15亿元人民币的浙商财险,截至去年底账面资金不足3亿元,并不是一个土皇帝。
直到现在我才知道这是一份虚假的保函,这证明了它在承保前从未被检查过。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信用担保保险业务风险很大。如果我要做这项业务,我一定会亲自带着信把我的风险控制员送到银行网点,看着对方拿出印章并签字,记录整个过程,否则我不会做。
发行规模10亿元、本息金额11亿元的民间债务后,发行人(融资主体)广东侨兴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向上市方广东股份发出《保险风险通知书》;上市方广东证券交易所向保险人浙商财产保险发出《保险风险通知书》;然而,平台方招财宝也向保险公司浙商财产保险发出了启动索赔保护的通知。
然而,令投资者失望的是,一个星期过去了,事件没有进展。浙商财产保险公司回应,因为没有收集信息,也没有完成付款。
浙商财产保险在补充信息通知的说明中说明:
首先,侨兴电信和侨兴电信的私人债务保证保险是涉及互联网产品的保证保险业务,与传统保险业务有很大不同。
二是投保人数多,索赔材料多,部分投资者已经实现索赔的情况复杂,这使得我公司对索赔的审核更加困难。
第三,侨兴电信和侨兴电信的私人债务担保保险业务具有复杂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因此我公司需要专业人员投入大量时间进行研究。
第四,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只有一次机会要求额外的索赔信息。
浙商财产保险表示,对于侨兴电信和侨兴电信的私人债务担保保险业务,侨兴集团董事长吴瑞林为公司提供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并由一家金融机构出具了履约担保。
关于是否取得了侨兴6亿资产的抵押,浙商财产保险表示,12月19日,该公司已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侨兴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截至目前,公司尚未获得相应的其他权证。能否在后期获得还不确定。
这种涉及互联网产品的保证保险业务理赔涉及的被保险人数量庞大,交易结构复杂,不同于传统理赔。我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理性看待这起理赔案件,不要把正常的理赔工作视为拖延、扯皮甚至推诿。浙商财产保险表示。
根据该类合同,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书面材料包括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正本、借款合同、担保人为借款合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被保险人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提起的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财产查封的裁定等。由于该产品是由广东证券交易所推荐给招财宝的,这些索赔材料应由广东证券交易所收集。
根据浙商财产保险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此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提供伪造或变造的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程序对被保险人进行资信调查或贷款审批的,被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熟悉信用担保保险的业内人士表示,在向招财宝推荐项目时,证券交易所还需要提交相关尽职调查材料。如果这些材料有问题,很难界定责任。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翌翔表示,从投资者提供的合同和产品规格来看,本案的法律关系非常明确,投资者获得本金和利息保护的最短追索路径是起诉浙商财产保险,要求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徐翌翔还表示,投资者也可以同时起诉债务担保人,即侨兴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吴瑞林。这是因为,根据合同,吴瑞林为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和未来的工资、薪金、房地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所有持有人的股息。
据了解,迪达保险公司曾经有一份虚假的保函,情况与此类似。解决办法是,在多方的调解下,迪达保险先支付,然后收回,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
互联网平台上的信用保证保险风险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了。今年12月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下发到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建议加大对该类业务的监管力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运营互联网平台担保保险业务时,应合理设定保险金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担保保险业务。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风险敞口草案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其业务系统中设置检查规则,以控制单个投保人的累计保险金额,从而防止投保人通过多项保险规避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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