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银行杠杆率管理新规:严格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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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银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原版本相比,修订后的《办法》在保持原有杠杆率基本框架和监管要求的同时,主要调整了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证券融资交易等风险暴露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根据规定,并表和非并表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定量计算结果显示,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相关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有所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没有提高。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中国商报》表示,银监会的调整是为了符合中国的国际监管标准。根据新办法,一些银行的杠杆率可能会提高,银行可能会远离监管限制。
银行的实际杠杆率已经上升
杠杆率是指调整后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资产负债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越高,商业银行拥有的资本越多,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杠杆比率指数,作为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的有益补充。
银监会于2011年6月发布了原办法。然而,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1月修订了杠杆比率的国际规则,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1月征求了对原办法修订的意见。
曾刚表示,杠杆率原本是一个新指标,银行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给予反馈。根据原来的指标,银行的业务限制会比较大,所以巴塞尔委员会调整了指标,中国银监会也按照国际标准做了相关调整。
修订后的《办法》保留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监管标准,共5章25条3个附件,规定了杠杆率监管的基本原则、杠杆率的计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监督管理等。
在表外业务方面,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贷款承诺外,应计算10%的信用转换系数,其他表外项目按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修订后的《办法》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不再要求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但可随时无条件取消但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信用转换系数的贷款承诺除外。
在这方面,曾刚告诉《国家商报》,最初的计算是对不同的表外资产使用相同的系数,但现在该系数需要根据不同的资产进行调整。根据新的计算,银行的实际杠杆率已经提高,这样银行就可以远离监管限制。但是,与外资银行相比,大多数国内银行在证券、衍生品等业务上规模不大,整体影响不会太大。由于不同银行表外项目和衍生产品的比例不同,上述调整对不同银行的影响也不同。
严格的杠杆信息披露
此外,在衍生资产计量方面,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衍生资产的计量方法。根据原办法,衍生资产按现行风险暴露法计算,不允许扣除抵押物。修订后的《办法》原则上规定,除符合要求的合格存款外,不得扣除抵押物。
值得注意的是,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新《办法》规定,已在境内外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年末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按季度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并按规定模板每半年披露一次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至少应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曾刚认为,资产超过一定标准的银行更加严格,它们也是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的。此外,巴塞尔协议最初提出的限制主要针对大型银行。总体而言,杠杆率要求对大银行的影响将大于小银行。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实施杠杆率监管,不仅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扩张资产负债表和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杠杆率,也有利于防止银行利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确保银行体系保持一定的合格资本水平。
杠杆率介绍
◎解释:杠杆率是指调整后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资产负债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特点:简单、透明、缺乏风险敏感性。
◎好处:有利于防止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程度,也有利于银行利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
标题:银监会发银行杠杆率管理新规:严格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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