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研究所长:股权众筹“五四三二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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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传统金融业不采取行动,不进行并购,不设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它无疑将坐以待毙,并可能在几年内被上市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收购。
从全球角度看,流动性紧缩将成为未来全球经济的新常态。如果所有主要发达经济体在2017年退出量化宽松,全球流动性可能会急剧下降,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也不排除。在此背景下,人民币国际化将迎来更好的机遇。
从国内发展来看,中国经济增长放缓,通缩压力减轻,就业形势稳定,近期经济走势有所好转。经济增长放缓是整个经济进入中高速发展后的必然表现,也是经济发展成熟的标志。在新常态下,如果中国的中高速增长能保持七年,它将在2025年左右超过美国成为最大的经济体。从制造业pmi指数近期走势可以看出,中国经济基本触底,预计第三和第四季度将出现反弹。
从国内货币政策环境来看,中国现行货币政策始终保持中性和稳定。此前,央行在4月20日的RRR降息和5月10日的降息分别是外汇储备减少和实际利率上升的原因。量化宽松的“双零”条件在中国尚未确立,在央行的现金管理抵押贷款中把地方债务视为量化宽松也是一种误解。因此,没有中国版的量化宽松。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超越角落的机会
网络金融的出现有中国特色,也是人口众多造成的。如何做好创新非常重要,就像荷兰创建交易所一样。我们面临的是前所未有的。虽然在美国有很多先例,但中国的实践非常快,尤其是在浙江和深圳。现在互联网金融有p2p、第三方支付、众筹、网上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控制等等。
互联网进入金融业后,经济产出开始时不一定会增加。一般资本和智力资本之间有一种关系,家庭会选择积累回报更高的资本。互联网金融具有突出的优势:服务不间断,不受时间空限制,金融服务效率高;长尾效应服务于所有潜在用户,可以实现真正的金融包容性;去中介化可以有效消除信息不对称,促进资金供求之间的直接交换。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是在角落里赶超的机会。
传统金融业如何应对网络金融带来的一系列冲击?一种想法是允许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修改法律或进行试点项目来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在传统金融机构下设立互联网金融管理部门。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是未来的必然趋势。几年后,可能会有十几家p2p公司登陆新三板,融资规模可能达到1000亿元,市盈率远远超过传统金融机构。那么,互联网金融公司将来会用这些钱做什么呢?可能是收购传统银行,这个问题很快就会出现。因此,如果传统金融业不采取任何行动,不进行并购,不设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那无疑将是坐以待毙,几年后,将是“割人的刀,杀我的鱼”。
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倡导市场驱动、超前研究、行业自律和适度监管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是中国在角落赶超的一大优势,但我们也重视传统金融,并鼓励给它机会。谁有能力收购,并购就应该是双向的。应该允许网络金融公司在上市后收购传统公司,但也应该允许传统公司收购网络金融。现在,根据《银行法》第47条,商业银行不得持有非银行机构的股份,但当地法人可以先通过控股公司进行安排。
通过两条“微笑曲线”,不难预测10年后可能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因为两者已经实现了融合。中国的金融业将来可能会比美国更强大。为什么?我们整合互联网基因,我们有双向并购,我们更包容,更能服务长尾,更有效率。
发展股权众筹的“54321”计划
目前,中国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如股权融资比例低、间接融资比例高、去杠杆化压力加大等。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是大力发展金融创新,通过众筹模式满足部分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
股权众筹的发展应遵循“54321”计划:
“五板”是将股权众筹变成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即主板主要服务于大企业,中小板和创业板服务于大中型企业,新三板服务于国内科技园的中小企业,第四板服务于地方辖区的中小企业。作为新的五大板块,股权众筹打破了通过互联网技术融资的障碍,更好地为中国服务
“四”是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实力合理划分投资者层次,并按照“公开发行、小规模公开发行、大规模私募和私募”划分为四个层次。众筹的风险仍然很高,超出了普通人的承受能力(报价603883,咨询),不能与养老金一起投资。因此,应该建立“众筹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根据融资规模,众筹平台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种子众筹、天使众筹和成长众筹。不同的层级有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从而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和融资者的进入门槛。种子众筹风险很大,需要机构投资者介入;天使众筹应注重机构投资,遵循引导投资+跟进模式;成长型众筹应该是中国的主要推广模式。
第二,坚持两条底线,既不建立基金池,由第三方银行持有基金,也不提供担保。我相信今年是股权众筹的第一年。在行业的早期阶段,建议应该有行业自律,即如果没有资金池,就不会有不碰钱的道德风险,如果有问题,就不会有逃避。红线是不要突破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200人的限制。我们建议将来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时,可以将人数放宽到500至1000人,这与未来众筹的发展是一致的。
“一”是一条红线,即在不修改现行法律的情况下,不能跨越《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200名股东的法定红线。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将股权众筹纳入立法,为股权众筹的规范发展预留了一个制度空,并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设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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