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互金风险专项整治方案 广州深圳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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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网络金融10月14日:一场猛烈的风暴席卷了网络金融领域。昨天下午,国务院办公厅牵头下发《网络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相关部门配合网络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进民间融资和借贷活动监管,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同时,广东省政府办公厅首次发布了《广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该方案,根据国家相关部门不同领域的整改计划,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p2p点对点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资产管理及跨境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互联网保险等六个领域为专项整治重点领域。
《规划》指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珠三角地区互联网金融集中的广州、深圳等相关城市的p2p点对点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以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此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广告等宣传活动应当合法、合规、真实、准确,金融产品和业务不得不当宣传。纠正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员工的金融业务或企业形象宣传行为。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与主管部门允许的内容一致,不得进行误导、虚假和非法宣传。
以下是该计划的全文:
广东发布网络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互联网的通知
关于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地方政府是指上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广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金融办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4日
广东省网络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和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动员电视会议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净化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扭转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支持群众创业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工作原理。
1.反对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种业务的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之间的界限,保持法律与风险的底线。保护和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全面改进,突出重点。对全省互联网金融各领域进行了全面调查、清理和整改,有效净化了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将是P2p点对点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相关业务,在互联网金融集中的珠三角城市广州、深圳等地,将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3.积极、稳步、有序地解决。注重工作方法,关注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稳步推进,分类落实。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健应对风险,防止整治过程中产生新的风险。
4.明确分工,加强合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的要求,采用渗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的本质属性实施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各领域的整治责任。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合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有效整治各类违法活动。
5.将距离与距离结合起来,同时进行更改。着眼当前,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严厉打击非法活动。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狠抓顶层体系设计,努力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重点整治领域和牵头部门
根据国办发[2016]21号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不同领域的整改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p2p点对点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境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互联网保险等6个领域作为我省专项整治的重点领域。根据与国家级领导部门相对应的原则,各领域整治工作的领导部门应统一界定。牵头部门应与参与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或完善本领域专项整治计划。
一、p2p点对点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对等借贷平台应保持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并落实信息中介的性质。纠正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自筹资金、替代客户保本保利承诺、期限错配、拆分期限、虚假宣传、虚构目标、线下营销(信用信息采集与验证、贷后跟踪、抵押与质押管理等除外)等行为。),并通过虚构和夸大的融资项目收入前景误导贷款人。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对比、网上核查、现场现场认证等多种形式进行综合调查,有效摸清底数。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处理方式等因素,平台分为合规、整改和取缔三类,并实施分类处置。
2.纠正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布虚假目标、自我筹资、偿还真实债务、变相筹资、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等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家和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在整改过程中,要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对那些轻微违法、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要依法从轻处理;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采取取缔等各种处置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未经批准在高风险证券市场配置资金、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等金融业务的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整治。如发现上述问题,应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采取限期整改、取缔等综合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应分别管理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格,利用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整改;对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机构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的行为进行整改。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网上众筹买房等。,并禁止各类机构开展首付业务。
(p2p点对点贷款专项整治由省金融办和广东银监局联合牵头,日常工作由广东银监局承担。股权众筹领域专项整治由省金融办和广东证监局共同牵头,日常工作由广东证监局承担)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境金融业务。
1.整治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依赖互联网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以及开展不符合已取得的业务资格的业务。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一致。采用渗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识别业务属性。
2.纠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打包拆分向社会销售私募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的行为。金融产品销售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宜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提示风险,不得向不符合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销售产品。根据业务的本质属性,采用渗透式监管方式,实施相应的监管规定。
3.通过依托互联网嵌套的各种资产管理产品,整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的行为。应掌握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资等全过程的综合信息,并采用渗透式监管方法,从表面上判断业务的本质属性、监管责任、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
4.对在同一集团中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格,但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的行为进行整改。根据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集团需要建立防火墙系统,遵循关联交易监管要求,有效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由省金融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日常工作由省金融办承担)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纠正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和占用客户准备金,以及客户准备金账户未在中国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准备金账户支付利息,阻止支付机构以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的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小额、快速、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作为回报。
2.纠正非银行支付机构连接多个银行系统、变相开展同业清算业务、不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清算系统或合法合格的清算机构开展同业支付业务的行为。
3.整治无照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支付、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上支付等。
(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
(4)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广告。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广告和其他宣传活动应当合法、合规、真实、准确,金融产品和业务不得不当宣传。纠正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员工的金融业务或企业形象宣传行为。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与主管部门允许的内容一致,不得进行误导、虚假和非法宣传。(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
(5)网络保险。(由省金融办和广东省保监局牵头,日常工作由广东省保监局承担)
三、主要措施
(a)严格的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而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进行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和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上贷款、点对点借贷、p2p、股权众筹、网络保险、支付等词语。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选择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工商部门应及时将注册信息告知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应持续关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和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并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二)坚持分类管理。区分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点,分类处理,提高专项整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对于p2p点对点借贷平台,要重点区分主观欺诈和客观操作困难,抓住广东涉及大资金、大人数、源头三个关键点,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衍生新的金融风险。
(3)加强资金监控。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资金账户和银行间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控。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存管银行应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管。在整改过程中,我们要特别保护客户的资金。
(四)建立举报奖惩和黑名单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隐蔽性强的问题,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爱基、净值、信息)金融协会的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中国信贷网站等渠道举报,为整改工作提供线索。根据国办发[2016]21号文件要求,按照非法经营金额的一定比例增加处罚,增加非法成本。对线索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将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积极激励。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不诚实、投诉和举报信息的共享。
(5)加大纠正不正当竞争的力度。清理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而向客户提供的不合理超高回报率和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宜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承诺或实际收入水平明显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的情况。
(6)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广东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监管的机构应清理和查处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严格控制内部控制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的互联网企业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境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广东省中央财政管理部门和省有关部门要清理整顿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在不同地区、不同地区清理整顿中的合作关系。
(七)改进技术手段。善用网络思维监管网络金融。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了解互联网金融整体情况,收集并提交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群体性事件预警,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安全防护服务。
第四,组织实施
(a)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了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协调配合,监督评估,总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派员参加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省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不替代相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政府的相关监管职责。各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应成立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为牵头单位负责人(共同牵头实施双组长制度),切实加强本领域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整体推进本领域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二)境内的具体组织机构。地方一级挂牌应参照省的组织架构,尽快成立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统筹调动资源的优势,认真组织、深入本地区调查,按注册地集中管理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进行分类处理。同时,要切实承担起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上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防范、化解和妥善处理金融领域不稳定因素,保持无系统性区域金融风险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落实部门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根据国办发〔2016〕2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规划和本规划的具体分工,中央财政广东管理部和省级财政办公室负责牵头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网络信息办牵头推进互联网金融和舆论引导,收集相关网络舆情,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省委维稳办公室要做好专项整治期间的维稳工作。
省信访局负责受理与信访人有关的信访事项。
省网络办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网络安全保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依法处置相关部门发现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违法行为,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与广东省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开展以投资理财为名的金融活动专项整治。对于广告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提供书面鉴定意见,以便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省公安厅负责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问题,加强防范逃逸、控制赃物、追缴和追缴损失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实施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省财政厅负责将专项整治和奖励措施中涉及的省级奖励资金纳入省级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配合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
省商务厅根据相关子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负责被监管行业或机构的清理整顿。
研究与省法制办配合整改工作有关的法律问题。
V.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将从2016年5月至2016年底分四个阶段进行。领导部门和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阶段工作情况。
(1)彻底调查阶段(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底)。
2016年5月中旬前,将发布并实施省级专项整治计划和各分区整治计划。领导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分别对领导区域或者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跨区域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的地方政府是主体,地方政府密切配合,总结检查情况,广东省财政管理部门和中央直属地方财政工作部门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隐瞒。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记录、复制和记录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以获取证据。证据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提前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涉及金额大、人数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在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企业,一旦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清理整顿方案。
(2)集中清理整改阶段(2016年8月-2016年11月中旬)。
领导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对领导区域或者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经营活动组织集中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对违法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机构落实整改要求。情节轻微的,应当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专项整治不改变或替代非法集资、非法交易场所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现有处置制度安排。
(3)监督评估阶段(2016年11月中旬前同步完成)。
各领导部门和地方由领导小组组织自查挂牌。省领导小组组织重点领域和重点领域的监督评估,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建立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和整治不彻底的责任追究机制。
(4)验收总结阶段(2016年12月底前)。
省领导小组组织了各领域、各地区的整改验收。牵头部门和地方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在牵头地区或本行政区域内形成整改报告,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国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长效机制的构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整体建设与标本兼治相结合的思路,主动联系全国顶层设计,狠抓长效机制建设。
(一)积极探索和完善监管规则。在国家顶层设计出台前,积极加强与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规章制度,特别是相关监管规定,以充实人员编制。国家顶层设计明确后,将按照职责分工,尽快细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具体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管框架。
(2)有效加强风险监控。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注册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基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控,依靠严格的账户管理和资金集中监控,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正常监控和有效监管。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持,拓展技术支持系统的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实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提高行业自律。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各级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充分发挥各级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作用,完善自律和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覆盖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根据案例,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及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需求。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案件进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负面影响。加强舆论监督,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者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标题:广东发布互金风险专项整治方案 广州深圳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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