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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互金风险专项整治方案 重点整治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

来源:沈阳新闻网作者:莎莎更新时间:2020-09-09 01:2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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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互联网金融10月19日: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专项整治重点是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业务、网络保险、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境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信息业务。

同时,根据通知,将从严格准入管理、加强资本监管、建立奖励和举报制度、纠正不正当竞争、加大技术支持、加强风险教育、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七个方面进行全面整改。

通知还明确专项整治将于2017年3月底完成。

以下是通知的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积极防范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北京发布互金风险专项整治方案 重点整治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a)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扭转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长效全覆盖监管机制,认真排查化解潜在风险,做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首都社会稳定,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在大众创业和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构建成熟的经济结构,促进京津冀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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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原理

规范发展,打击违法行为。明确各种网络金融形式的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界限,保持法律与风险的底线。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根据《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分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财政局牵头开展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渗透式监管方式,集中力量整改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和跨区域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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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政策,有效解决方案。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不同风险领域,明确工作重点,分类整改。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有序、稳健地处置风险,特别是防范风险处置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

建立机制,同时进行整体改革。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加强风险防范和化解,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总结经验,探索规则,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有效改变我市互联网金融业门槛、规则和监管缺失的现状,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管控在首都的全覆盖。

二、整治工作的重点

根据《通知》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整治计划,本市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包括:

(1) p2p点对点借贷

1、p2p点对点贷款平台应保持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严格按照信息中介的性质开展业务,不得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自我保护、替代客户的保本保息承诺、错期、分期限、虚假宣传和编造目标,不得虚构或夸大融资项目的收益前景,误导贷款人。除信用信息采集与核实、贷后跟踪、抵押管理等服务外,不得

2.2.p2p点对点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置等金融服务;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格,不得利用p2p点对点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格,不得非法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网上众筹买房等。,并禁止各类机构开展首付业务。

(2)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目标、自行募集资金、募集真实债务或变相乱募资金,加强对融资人和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

2.未经批准,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人不得公开或变相发行股票。

3.未经批准,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资金配置等金融业务。

4.股权众筹平台应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5.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融资人不得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以股权众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格的,不得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或通过互联网进行众筹购房等。

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特许金融机构在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时,应严格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8.股权众筹平台以股权众筹的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募资金,不得向不明对象进行宣传推介,不得通过拆分、分期或嵌套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

(3)网络保险

1 .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立防火墙系统,加强对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子公司的管理。

2.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公司在网上销售保险产品时,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单方面或夸大其过往业绩,不得使用承诺收益等误导性描述,不得违规承担损失。加强网络保险信息披露监管,排查万能寿险产品相关风险,加大对网络高价业务的查处力度。

3.保险机构互联网跨境业务。保险公司不得与无业务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不得与涉嫌违规开展信用增级服务、设立自有资金池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用平台合作。网络信用平台融资担保保险业务应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

4.网络保险业务。非许可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假借保险公司名义或信用进行非法集资。保险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上的跨境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网上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四)通过互联网进行资产管理,跨境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不得依赖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当符合取得的业务资格。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一致。采用渗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识别业务属性。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互联网企业不得以打包、拆分等形式向社会销售私募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根据业务的本质属性,采用渗透式监管方式,实施相应的监管规定。金融产品销售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宜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提示风险,不得向不符合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销售产品。

3.金融机构不得依靠互联网嵌套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规避监管要求。应整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资等全过程的综合信息,并采用渗透式监管方法来判断业务的本质属性、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以及相应的监管职责和要求。

4.在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格的人员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根据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集团需要建立防火墙系统,遵循关联交易监管要求,有效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5)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或借入客户储备资金。客户储备账户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或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统一开立。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准备金账户支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将利差作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的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小额、快捷、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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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个银行系统,不得变相开展银行间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间清算系统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清算机构开展银行间支付业务。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资格,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包括无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无证收购银行卡、无证开展网上支付等。

(六)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信息

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信息发布等宣传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不得不当宣传金融产品和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宣传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或企业形象。为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需相关部门许可,应与许可内容一致,不得进行误导、虚假和非法宣传。

三是加强综合整治,切实提高成效

(a)严格的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监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而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进行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原则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得在其注册名称和业务范围内使用“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金融管理基金、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上贷款、点对点借贷、p2p众筹、网络保险、支付、投资资本、金融租赁和非融资”等字样。对于选择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上述词语的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工商部门将及时将注册信息告知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将继续予以关注,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和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并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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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核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名称,包括投资资产、资本持有基金、财富管理、金融租赁和非金融担保;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业务项目。同时,如果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含有相关声明,未经批准申请迁入本市的,将暂停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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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资金监控。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资金账户和银行间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控。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存管银行应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管。在整改过程中,我们要特别保护客户的资金。

(三)建立奖励申报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活动隐蔽性强的问题,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获奖举报制度,奖励提供线索的举报人,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12345(全市非紧急救援服务热线)、色情等方式举报,为整改工作提供线索。同时,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的信息共享。

(4)纠正不正当竞争。清理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不合理的超高回报率和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宜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以显性或隐性方式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智库和典型企业的作用,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与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对互联网金融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和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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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大技术支持。善用网络思维监管网络金融。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调查了解互联网金融整体情况,加强数据收集和舆情分析,及时预警风险,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安全防护服务。

(6)加强风险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或载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和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开展防范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舆论监督,加强舆论引导,引导投资者合理合法地反映其需求,有效防范风险处置风险。

(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北京互联网贷款行业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则,完善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督促成员机构加强产品注册、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建立行业数据统计分析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加强风险监控,形成依法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覆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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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要责任

(一)建立市级领导班子

根据《通知》关于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分割、共同负责的要求,成立了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组长为常务副市长,副组长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稳定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高院、市检察院、市资金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审计局、市社会事务办公室、市地税局、市国家税务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办、市网络办、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区政府。市领导小组成立了专家组,由在行业协会、研究智库和典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咨询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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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专门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主要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3)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应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协调各方力量,建立领导有力、职责明确、协调顺畅、工作扎实、措施得力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4)加强协调与合作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发展情况。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不同区域的整改工作。对于交叉嵌套的产品和业务,需要整合全过程业务信息来识别业务的本质属性,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本质识别机制。如有异议,市领导小组将研究确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牵头部门如确实需要获取就业机构的账户数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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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整改工作安排

一、全面调查,摸清底数(2016年6月底前)。根据整治内容和监管责任,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综合运用现场调查和大数据检索,对本地区、本领域的情况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全市监测预警平台在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中的作用,加强信息收集和交叉比对,加快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各区要充分发挥资源的整体动员和贴近基层的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补救应用等手段,排查办公楼等重点区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工商部门应尽快提供各类互联网企业名单和工商注册信息;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了各领域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单。5月底前,开展第一轮调查;6月底前,将进行系统梳理和比较,对未纳入第一轮调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企业进行补充和外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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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重点,进行深入核实(2016年9月底前)。对经综合调查认定的高风险企业,通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建立企业财务风险档案。区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制定分类政策,督促整改(2016年10月底前)。对清理整顿中发现有问题的非法机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监督和整改。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制定不同的整改意见。对轻微违法行为,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移交相关线索;根据查证属实或者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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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结推广,完善制度(2017年3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上报相关工作材料(包括被调查行业现状、相关数据、风险、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等)。)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总结形成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告。各金融管理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支持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规章制度;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正常风险监控,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风险控制和社会综合管理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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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把思想行动与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统一起来,从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角度出发,细化职责分工,明确整治重点,加强协调配合, 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同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积极主动、推诿搪塞等问题要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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