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一刀切”? 平台业务转型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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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除了之前征求意见稿未提及限额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增加了一项业务禁止行为,即不允许“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实现债权转让。”
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网上借贷平台的债权转让是“一刀切”的,在业内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对此,资深网上贷款投资人费飞认为,“这不是为了让债权转移,而是为了防止债权证券化。”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电子贷款总裁宋芳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也表示,新增加的“红线”明确了债权转让,允许非跨境融资性质的债权转让。“就我个人而言,目前许多平台资产来自小额贷款公司并与之合作。这种小额贷款公司被允许向平台转让债权。还有保理公司的担保和债权转让。”
吸引各方的争议是“一刀切”吗
“关于债权转让,我们一直认为这不符合监管政策的精神,因为债权转让意味着转让方承担信用中介的角色,这与网上贷款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不一致。”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ppmoney万辉董事长陈对记者表示,虽然信用转移模式在开始时为网上贷款行业的发展做出了一些贡献,但实际上并不符合监管精神,因为这种模式非常接近银行存贷款模式,也是被禁止的
对于这一规定,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李爱军认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实现。是一种变相的债权转让和财富管理业务,甚至履行spv和交易所的职能。目前,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交易所也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点对点借贷信息平台是一个普通公司,不具备spv和交易所的资格。这项禁令将对平台产生巨大影响。
不难看出,双方在解读这一政策时有不同的侧重点。因此,在费祎看来,虽然这篇文章在业内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但也存在一些误解。“它不是为了防止债权的转移,而是为了防止债权的证券化。”几乎不可能100%禁止这种行为。只要接触资产方的公司知道,大多数平台在有人借钱时直接放贷,然后转移债权,这样效率更高。由于普通中小企业或个人用钱,寻找网上贷款平台迫在眉睫。如果时间延迟,客户将离开。因此,如果债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就不可能实现。"
平台业务转型在即
虽然各方对此内容有不同的解释,但他们也有一致的看法,这将对行业的生产产生很大的影响。一些内部人士告诉《证券日报》,fof网上贷款基金是第一个受到影响的。“fof在线贷款基金打包了大量资产,然后出售股票,这应该符合资产证券化。”同时,他认为投资者之间的债权转让应该没有问题,原始债权的转让可能会有问题,但也有办法找到第三方来解决,比如通过金融资产交换制作理财产品。关于收益权的转让模式,他说:“法定债权是最广泛的,任何支付义务都是债权。因此,收益权也是债权,但不是贷款关系;规则规定了贷款关系。事实上,定义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当它实际着陆时,它仍然取决于管理当局的识别。”
新联网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陈志成承认,《办法》对债权转让和借款金额的限制限制了资产方的发展方向,消费金融将成为后续行业的发展趋势。同时,它支持大数据和其他技术的应用,以及消费金融。毫无疑问,消费金融业将从中受益,但同时它也限制了其他类型股票资产的发展。
东方汇总裁胡认为,各平台的业务调整和转型迫在眉睫。她告诉记者,由于行业在初期经历了残酷的增长,平台数量已经达到数千个,而《办法》的颁布将不可避免地对大多数平台产生影响。根据新标准,大多数平台难以满足监管要求,行业阵痛不可避免。随着行业洗牌的到来,大部分基层平台将在洗牌中消亡,行业格局也将很快被重塑。“但从长远来看,这样的痛苦是值得的。少数优秀平台将健康发展,在监管环境中脱颖而出,极大地避免了“坏钱赶走好钱”的局面,为行业和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发挥健康作用。稳定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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