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对债务担保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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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简介
200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承诺甲公司作为担保人,对乙公司向丙银行申请500万元人民币贷款及其未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贷款期限为2年。2009年2月10日,乙公司的公司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年4月10日,变更后的乙公司又向丙银行借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2010年5月10日,B公司向C银行申请的两个贷款期限到期,C银行再三催B公司还钱。本案中,丙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为连带保证人,要求甲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2双方的辩护
丙行称,虽然乙公司由原来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东仍然承担相同的责任,即他们也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公司法》,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因此,被告甲公司在乙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后,仍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甲公司辩称,虽然该公司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前曾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但该公司已变更为不同组织、不同信用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本公司对乙方的债务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3法院的判决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1)2008年5月1日,原告丙行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被告甲公司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判决被告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丙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5628元。(2)2009年4月10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万元,在变更组织形式前不是由原B公司继承,而是发生在B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因此,被告甲公司作为原乙公司向原告丙银行申请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变更后乙公司欠原告丙银行的债务不具有保证效力。原告丙银行无权要求被告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只能依法向乙公司索赔。
4条评论
4.1组织形式的变化是否影响公司对债务的承诺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可以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或投资者的要求改变其组织形式。然而,由于改变组织形式而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那么,组织形式的改变会影响公司对债务的承诺吗?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前发生的债务,变更后是否继续由公司承担?
从法理分析和现行法律规范来看,我认为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诺。《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分立或者合并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条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企业合并、分立或重组时,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原公司的缺位而自动消失,权利义务的承担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4.2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是否影响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被保证人的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两条的规定明确告诉我们,正常情况下债权的转让不需要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应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同《担保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与《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相对应:“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不再对转移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在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未经其同意转移部分债务的保证责任。但是,对于尚未转移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转移需要担保人的同意,因为债务转移意味着债务人的信用可能发生变化,担保人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让担保人继续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债务的转移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所以,这里有两个问题。公司组织形式的改变是被担保人的改变吗?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是主合同中债权债务的变化吗?从《公司法》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看,首先,只要公司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变更标准和条件的规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就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活动的需要和投资者的要求变更组织形式。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只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实际上是一种单方行为;第二,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不属于债权债务的变化。即使公司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其债权债务仍应继续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这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是否会影响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值得思考。我个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其设立、股东人数、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资本和股东权利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的法律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公司的偿付能力也发生了变化。根据民法原理,这是合同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是不合理的,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公平原则。因此,如果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则应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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