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名企掀酱油瓶保卫战 跨国官司祸起“方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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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雀巢公司声称许多中国公司如开平维斯塔侵犯了方瓶的外包装,广东省高级法院判决雀巢败诉
本报讯(记者闫)记者林金标)雀巢瑞士公司以酱油瓶为由将几家国内酱油企业告上法庭,称中国企业侵犯了他们的酱油方形瓶的使用权。其中,中国十大酱油企业之一的开平味仕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仕达公司”)首当其冲。这起跨国诉讼被业界称为“中国首例立体商标纠纷案”。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驳回雀巢的上诉,确认维斯塔使用方瓶作为外包装不构成侵权。
跨国诉讼给方瓶带来灾难
据介绍,雀巢公司是瑞士联邦法人,成立于1936年,是食品、营养和医药领域的国际知名企业。1995年7月27日,雀巢公司申请三维商标国际注册,并获得批准。2005年7月27日,雀巢在中国注册并获准用于“食用调味品”。这样,国内企业使用了20多年的方瓶成为雀巢公司的注册立体商标。
随后,雀巢开始攻击中国企业。2008年10月23日,维斯塔收到雀巢公司的“警告信”。雀巢声称Vista使用的棕色方形瓶包装侵犯了其注册商标g640537,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并道歉。
伟士达公司“被张耳和尚迷惑”。早在1983年,公司的前身开平县酱油厂就开始用棕色方瓶包装极鲜的“摊江桥”牌酱油产品。随着公司重组的变化,继续使用“伟士达大师”的极鲜酱油产品。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该产品为驰名商标。
至于雀巢的“指控”,维斯塔公司的答复不能同意。同年11月5日,雀巢再次发函,要求维斯塔“立即悬崖勒马,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
受不了雀巢公司干扰的维斯塔公司进行了反击,率先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在生产和销售的酱油等商品中使用棕色方瓶和透明方瓶不构成对雀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然而,雀巢坚持认为,三维商标显然是可以识别的,因为它可以在中国注册,而伟世通公司使用的棕色方瓶与该商标相似,构成侵权。
省高级法院裁定雀巢公司败诉
去年底,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确认,维斯塔公司不构成侵权。在第一轮比赛中,雀巢被击败。判决宣布后,雀巢拒绝接受,并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认为,维斯塔公司仅使用方瓶作为外包装,而不是通过这种包装来识别产品,因此消费者不会误解侵权商品的来源,也不会认为其来源与雀巢有特定联系。法院最终驳回了雀巢的上诉。
对于雀巢“商标注册当然是了不起的”的说法,广东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高静解释说,商标注册是了不起的。但是,显著性有强有弱,显著性强的商标对同类商标有较强的排斥力;相反,它更弱。商标权也是区域性的,对其受欢迎程度的认可应该仅限于中国。即使它们在国外很长一段时间都很有名,在中国缺乏知名度或知名度不高的商标也不应该被承认。
审判的焦点:谁先用方瓶子
在审判过程中,双方为谁应该先使用方瓶而争吵。
维斯塔公司认为,涉及的注册商标并不重要,它不使用棕色方形瓶作为商标,而是作为外包装和容器。无论是雀巢还是维斯塔使用棕色方瓶作为包装,它们都与其知名商标和企业名称一起使用,维斯塔的行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雀巢不同意这种说法,称注册为商标的瓶子形状早在1886年就由julius maggi设计,并用于雀巢产品中,雀巢产品已经使用了100多年,远远早于Vista公司。
雀巢公司还认为,由于三维商标可以在中国注册,所以很明显是可以识别的,而伟世通公司使用的棕色方瓶与该商标相似,构成侵权。
伟士达公司反驳说,这个方形瓶子不仅被雀巢公司使用,其他同行也在使用。在中国,伟士达最早也是使用量最大的方形瓶。消费者如何才能唯一识别雀巢方瓶中的酱油?
至于雀巢声称其已使用了100多年,维斯塔还认为,在境外使用有争议商标的瓶子不能让中国消费者普遍意识到这一点,也不能让中国消费者在包装和雀巢之间建立起识别联系。
新闻背景
雀巢瑞士公司起诉了许多中国酱油公司
今年年初,瑞士雀巢公司正式起诉瑞士维斯塔公司(Vista Company)等多家中国企业,称雀巢享有在食用调味品中使用注册编号为g640537的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维斯塔等中国企业在酱油等产品中使用与该商标类似的棕色方瓶,侵犯了其商标权。
北京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凤分析称,雀巢在瑞士的诉讼只会增加中国企业参与诉讼的难度。中国企业去瑞士打官司,聘请当地律师的成本很高。如果中国企业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在雀巢获得商标权并享有在先权利之前,他们使用过这个立体方瓶,那么他们可以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另外,所有使用这种包装瓶的企业都可以直接在中国启动商标撤销程序,涉及的商标被撤销,雀巢没有权利基础。基于这些观点,他认为中国企业可以“忽视”对雀巢的诉讼。
张志凤还表示,根据中国商标法,瑞士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即使雀巢在瑞士获胜,该判决也不会在中国生效。
专家分析
雀巢的酱油瓶诉讼旨在抢占市场
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冯小青教授表示,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度的,包括商标专用权。界定“合理使用”的关键在于维斯塔公司使用的方瓶是用于商标意义还是外包装,是否用于容器,消费者是否会混淆。
据业内人士称,雀巢试图通过诉讼排挤Vista等公司的市场份额,以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冯小青认为这种观点不够全面。雀巢在中国的权利主张当然是合理的。
冯小青还提醒说,在当代知识产权诉讼中,特别是那些涉及跨国公司的诉讼中,利用诉讼压制和挤压竞争对手、进入目标国家市场并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是非常常见的。雀巢的举动值得中国企业高度警惕。
标题:中外名企掀酱油瓶保卫战 跨国官司祸起“方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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